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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撤销权与限制

来源:廖前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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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撤销权与限制

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赠与人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作出的决定,赠与合同成立后,在什么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撤销赠与合同又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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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玲律师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即赠与合同在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这个时间段内,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撤销又有什么限制呢?以下三种情况,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1、如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如赠与的财产部分权利已转移其权利,则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如赠与合同经公证部门公证证明的,则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即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通过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的,表明赠与人的赠与意愿已经过深思熟虑慎重决定,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无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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