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前胜律师

廖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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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因感情纠纷杀害他人,故意杀人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廖前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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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法律保护人民权利,对于故意杀人这类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是坚决打击的,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劣,法院在适用死刑时会十分慎重,但我国法律也有严厉性,某些情况下也会适用死刑,具体情况下文案例具体内容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某2008年七、八月份在接警处理报案人轩某与房东之间的纠纷时,认识了被害人轩某。后两人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继而又因经济纠纷两人关系出现矛盾。2012年2月26日上午,轩某到刘某某家要债和刘某某爱人朱某某发生争执,被人劝开。中午12时许,刘某某携带警用匕首和轩某到周口市川汇区大浪淘沙洗浴中心,在三楼319房间休息期间发生性关系,后谈及经济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轩某索要欠条未果,又逼迫被害人轩某打收条遭拒,遂对被害人轩某进行人身威胁。被害人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两次求救未果,遂赤身裸体奋力挣脱逃到门外求救。被告人刘某某又赤身裸体追到门外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在吧台前被告人刘某某打开皮包,掏出事前准备好的警用匕首在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轩某扎死。后被告人刘某某自杀未逞。经法医鉴定:死者轩某应系他人用单刃扁平刺器刺破右侧髂总动、静脉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说法:故意杀人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我国法律虽然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死刑的刑罚处罚方式,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了持刀扎死被害人轩某的犯罪事实,且有证人罗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欠条、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身为人民警察,目无法纪,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场所手持警用匕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在被害人同其妻子争执结束后,在另一时间另一场合先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然后解决经济纠纷,在遭拒的情况杀死被害人,且被害人对被告人并无激烈言行。被告人避重就轻,属认罪态度不好。被告人刘恒林故意杀人,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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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廖前胜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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