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前胜律师

廖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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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备特殊的生效要件

来源:廖前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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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先生和徐先生签订《借款合同》,周先生将手头闲余的资金出借给徐先生,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利息等,徐先生将手头的一批古玩质押给周先生,作为还款保证,并签订《质押合同》。

两份合同签订后,周先生如约出借借款,徐先生以担心古玩保管不妥当,怕造成损伤为由,并未将质押物古玩交付给周先生。

周先生遂通过朋友,向张律师咨询,这样的《质押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张美玲律师观点:

本案中,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动产《质押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须具备一定的实质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等。

除此以外,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还需具备一个特殊要件,即质物的交付。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出质人将标的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行为,就是交付行为,交付行为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定交付等不同方式。

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也因交付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出质人直接占有标的物,并将标的物现实交付债权人为现实交付,自交付时起质押合同生效,质权成立。
2、质物已由质权人占有的,则出质人无须现实交付,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可生效,质权成立,此为简易交付。
3、出质人并不直接占有质物,而仅间接占有质物时,可以书面通知占有人的方法以代现实交付,此为指示交付,质押合同自通知到达占有人处即生效。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然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该行为无效。

因此,在本案中,周先生和徐先生签订的《质押合同》成立,但因缺乏动产质押合同生效需具备的特殊要件,《质押合同》并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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