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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代客泊车被保安偷开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吗

来源:廖前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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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代客泊车  车辆路边报废
3月11日晚,李先生和朋友到省城明湖路XX酒店用餐。到酒店后,李先生将钥匙和车交给服务人员代为停放。谁知第二天提车时,车已经不见了。
爱车被盗的大体经过已经清晰,李先生觉得酒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车和钥匙都交给了酒店保管。钥匙被偷拿,车被盗开,还出了事故。酒店肯定要赔偿自己的损失。而且,作案的不是外贼,而是酒店的保安。车完全是酒店管理的原因,这个责任完全应该由酒店承担。”据李先生介绍,他的车买来才8个月,全部的花费大约12万。因为不是新车,李先生提出了索赔11万的折中方案,“我自己再贴钱买车办手续,这比酒店赔偿我一辆车要务实地多,我已经做了让步。”
对于李先生要求,酒店方面承认会承担车辆失窃损毁的责任,但是赔偿不能按照李先生要求兑现。“李先生的车办理了保险,他完全可以等保险赔偿之后,不足的部分再由我们酒店支付。”从失窃发生后,李先生和酒店方面交涉了4天,但是酒店方面仍然坚持自己的方案,数次协商,双方都不肯让步。在昨日的采访中,双方都表示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走司法程序对簿公堂。
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吗
保管人负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
但不具有此共性的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不适用该原则。消费保管是保管人保管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保管人在接受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后,依双方的约定,该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保管人,保管人享有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还保管物时只需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保管人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甲、乙系邻居,甲要出国很长时间,于是委托乙保管电视机。双方约定,为避免电视机长期闲置而造成损坏,乙可以对电视机适当使用。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或者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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