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前胜律师

廖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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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来源:廖前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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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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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廖前胜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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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6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