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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可以怎么做

来源:万林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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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入职了3天就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仲裁裁决后,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对工资标准有异议,该怎么办?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6日,石某入职佛山某五金制品厂,同年5月9日,石某在车间操作冲压机加工配件时,被机器压伤左手,事后到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治疗,后诊断为:左拇指压砸伤;左拇指指间关节内骨折;左拇指肌腱、关节囊损伤,共住院14天。2018年10月9日,石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获得劳动关系确认后。2018年12月20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1月14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石某的工资发放形式是现金发放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左右。

【判决裁决】

工伤仲裁裁决:厂方支付石某停工留薪期工资671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4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5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513元、鉴定费用99元、2018年5月6日至5月9日的工资466元。

厂方不服仲裁裁决,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此案件

经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厂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工伤赔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员工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像石某那样的情形,入职仅几天就受伤,单位也不愿意承担工伤费用的情况下,由于石某与用人单位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之前,要先仲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在劳动关系仲裁中,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书盖章予以确认,间接的就承认了与石某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而使石某能够进一步的要求工伤赔偿。在工伤仲裁中,双方对石某的月工资出现不同意见,石某提出其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则提出异议,认为石某工资仅有1800元。劳动仲裁委案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认定石某月平均工资为3359元/月。并以此计算石某的各项工伤赔偿。

仲裁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但是由于是用人单位已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说明用人单位已经认可与石某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在认定事实和程序上并无错误,法院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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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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