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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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会同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来源:王继荣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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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会同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张某诉李某、房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系同学关系。李某与房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至11月,李某承诺帮张某购置房屋,并收取了钱款,后未购房成功,李某为张某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金额为120000元的借条及落款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金额为70000元的收据各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 李某街张某购房款120000元整,于2015年12月31日还款,李某 2015年9月17日”。收据内容为:“收据  今甲方收乙方楼房预付款70000元整,收款人李某 2015年10月9日。”

现张某起诉李某及其配偶房某返还购房款190000元。

庭审中,李某认可收到款项的事实,但认为该款系结束情人关系的赠与款。并认为该款与其配偶房某无关。故主张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不应由李某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但李某应当返还购房款190000元。

注: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般不应将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被告。如果把握合同相对性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对待:

一、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签订,相对方在起诉时,该房的原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时,不应将签约方的配偶列为被告。可在合同债权确认后,另行期数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起诉时,该方的夫妻关系已解除时,可以将该方的配偶列为被告,在诉讼中一并解决合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也可以在合同债权确认后,另行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签订合同,相对人在起诉时,签约人本人死亡,就应当将生存的签约方配偶列为被告进行诉讼,以确定合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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