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荣律师

王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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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淄博

擅长: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处理原则

来源:王继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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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女)系先天性聋哑人,1997年王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男)认识。双方于20003月份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4月王某因精神病发作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000元,该款由王某父亲垫付。20091月王某的病情再次发作,被送往精神疗养院,所花费用约1万元,为王某父亲垫付,直至20106月李某提起诉讼,王某治疗仍未终结。作为王某的援助律师,我充分征求了王某与其父亲的意见,他们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对李某的行为非常愤怒。认为在王某最需要丈夫予以安慰、关心之时提出离婚,未有男人应有的担当。庭审过程中,代理人陈述了我方委托人的精神现状及经济困难的事实,希望李某能够给予王某精神抚慰,维持家庭的完整,应依法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李某应当积极配合王某的治疗,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方再次不同意离婚,并且要求李某承担王某的医疗费。法院考虑到王某的确需要丈夫的扶助,判决离婚将王某完全推向王某年迈的父亲,不利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提起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院的实践判例中,没有特殊情况,二次起诉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但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患有精神病,尤其需要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李某未尽到丈夫应有的责任,判决离婚不利于王某作为特殊人群的利益保护。综上,两次起诉必定离婚,并非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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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继荣
  • 执业律所: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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