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云律师

刘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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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状

来源:刘志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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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某

上诉人:楚某某

被上诉人: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某某铁路有限公司

上诉人谢某某、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铁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24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24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30%的比例与事实不符,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偏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全额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诉人楚某某及其公公、婆婆对死亡的谢某已经尽到监护责任,在事发前,考虑到事发地的危险性,上诉人及其公公、婆婆从未放任谢某独自出现在事发地或者从事发地单独经过,并多次向谢某说明事发地的危险性,要求其不要靠近事发地,并且,因为施工地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住在事发地村庄,当地村民也多次向工地人员反映积水情况,上诉人及其父母也想工地人员反映过,但是,施工方一直未排除隐患。

事发当天,上诉人及其父母也未放任谢某独自外出或者玩耍,谢某的独自外出完全是在当事人已经尽到足够勤勉的监护责任后,仍然无法排除的微小风险导致的。并且,即使谢某独自外出,如果事发地有简易围栏的,或者施工人尽到注意义务的,但凡具备其中一个条件,悲剧就不会发生。但是,被上诉人不仅仅在事发前未尽到注意义务,事发后,全村都在搜寻谢某的,被告仍然没有参与搜救或者在靠近其工地的事发地进行基本的搜寻。

被上诉人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堵塞排水渠并向排水渠中长期性、大量的排水,导致排水渠积水,并在排水渠存在风险因素后未采取安全警示措施,导致上诉人之子溺水身亡,应当对上诉人之子溺水身亡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30%比例的责任,并且只承担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的赔偿严重偏低。

(二)被上诉人某某铁路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将工程交由被上诉人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均为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安全责任人,依法应当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某某铁路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撤销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24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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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云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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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志云
  • 执业律所: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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