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峰律师

周海峰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来源:周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3
人浏览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由周海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海峰律师咨询。
周海峰律师
周海峰律师
帮助过 280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杭州市拱墅区灯彩东街9号正标律师大厦4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海峰
  • 执业律所: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1*********11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
  • 地  址:
    杭州市拱墅区灯彩东街9号正标律师大厦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