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韩全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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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近期,我省天气持续高温,职工身体健康、安全生产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切实保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广大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认真做好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企业安排职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0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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