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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数额有疑问举证责任谁承担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12-1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张某欲向包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其舅舅辛某为担保人。201110月某日在双方写借条时,包某认为张某为一公司普通职员,而辛某是某公司经理,收入较高,要求以辛某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经张某和辛某商量后,辛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张某签字为担保人,借款数额是30万元。后张某和包某一起去银行取款,在银行交付给张某20万元。由于辛某和张某未按约定及时还款,包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辛某归还本金30万元,并按照约定的每月2分利支付利息,张某和辛某承担连带责任。辛某和本律师多次联系沟通之后,决定委托本律师为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借款人到底是辛某还是张某,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数额到底是30万元还是20万元?

 

庭审现场:

原告代理人的证据及主张: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条、原告的银行卡客户查询单等证据。原告指出:虽然辛某称是受张某委托才以借款人的名义与原告签的借条,但原告明确告知其为借款人,辛某也最终表示同意,可见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合意,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提交的银行卡客户查询单,原告主张在20111020日取款29万元,加现金1万元,共30万元,是交付借款的资金来源,以此主张30万元实际交付。

本律师的抗辩意见:

第一、关于借款人的问题,由于辛某和张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具体是谁意义不大,和委托人沟通后,对此只是表示了一下反驳。

第二、关于借款交付时间,原告说是在1020日晚从ATM机取款。本律师仔细比对了一下查询单,发觉取款是在银行营业部门窗口现金支取。由此可以显示,原告虚假陈述,不能采信。

第三、关于借款数额,原告提供了张某所写的认可收到20万元借款的材料,张某承认是其所写,其证明力较强。和委托人沟通以后,认可借款实际交付20万元。但对于剩下的10万元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一、辛某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包某借款本金 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驳回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在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心得:

民间借贷诉讼中,当借款人对借款数额有异议时,对借款数额的支付应当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为避免举证不能,出借人对支付过程中的书面凭证要有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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