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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建立私立学校,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刘晓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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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简介:

原告:杨某,女,住辽宁省某市。

被告:郑某,男,住辽宁省某市。

1995年,杨、郑两人登记结婚。1998年两人创办了一所私立培训学校。学校占地共91亩,分为两期工程,其中一期占地53亩,二期是新征的38亩土地,现在一期、二期工程均已完工交付使用。在学校的管理上,杨某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营管理,郑某则任校长并负责学校的总体发展策略制定。

2002年起两人夫妻感情日益恶化。200510月,感情彻底破裂的两人决定离婚,离婚时因学校的经营权问题两人达不成一致意见,并引发诉讼。庭审中,两人都表示愿意支付对方相应的折价款,由自己取得学校经营权。杨某认为:学校的日常事务均是由自己参与管理,实际上学校的运作主要靠她一人,所以学校由自己接管会更有利于以后的发展,原告可以给被告相应的折价款。被告郑某坚决不同意学校由原告管理的要求。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学校“一分为二”,学校一期的53亩土地、校舍等财产归丈夫郑某所有,师生及学校管理仍由郑某负责;后来新征的38亩土地则归妻子杨某所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合办的学校如何分割?

此类案件先前国内曾出现过几起, 2002年辽宁省高院曾就同样的问题请示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200387日以[2002]民监他字第13号做出答复:

夫妻共同投资办学,应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

┉ ┉

夫妻离婚,已丧失了共同办学的条件,对其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应予分割┉ ┉为维护学校完整,学校由一方单独管理后,应对另一方丧失的财产权益以及由此丧失的期待利益予以补偿。

最高院的上述批复解读下来,可以理解为因为学校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不能简单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分割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它的社会影响。因此最高院复函中才会提到“学校由一方单独管理后,应对另一方丧失的财产权益以及由此丧失的期待利益予以补偿”的处理方式,这样的处理方式在操作层面上也是可以执行的。

本案法院的判决却是没有遵循最高院的上述答复精神,将学校一分为二,由原、被告分别管理。虽对培训类的学校来说,这种分立对学员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毕竟这类学校的社会功能不像学历教育类学校那么强,所以法院的上述判决也不会造成很大的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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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晓梅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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