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仕菊律师

陈仕菊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婚姻家庭

139-8503-5489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论我国外资法的重构——兼评“凯雷收购徐工案》

来源:陈仕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3
人浏览
 

《论我国外资法的重构——兼评“凯雷收购徐工案》

                           

陈仕菊   龙霄利

[摘要]在全球化的经济时代,外资并购是资本逐利流动的必然趋势,也是资源合理配置的自然现象。在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当前外国对华投资的一种新趋势。本文通过凯雷收购徐工这一案例分析。分析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基本现状,论述我国在外资并购方面的法规缺失以及外资法重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可以利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作为推动国企改革的源动力,同时更要积极应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所带来的威胁效应。笔者认为最根本在于:并购需要在健全法的框架下进行,所以在我国外资法规则缺失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加快外资法中并购法规的构建,保证民族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关键词]我国外资法;  并购; 重购 ;并购规则

一、重构我国外资法的动因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确立,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2001年我国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投身于国家间竞争、投资自由化的浪潮中。经过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目前我国很多产业都已经和国际接轨,对外资投资敞开了大门,而当今外商直接投资收购与兼并中国国有企业已经取代投资建厂等方式,从而成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最重要的方式。外资并购触动我国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进而引发大规模争议案例开始暴露出我国外资法中并购规则的缺失。推动重构我国外资法并购规则,不仅是为消除现行中国外资法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使中国外资法并购规则适应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使其投资范围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国际竞争中,满足我国实现利用外资战略性转变的需要和外资并购提出的有关要求[1]

1、 兼并与收购日益成为跨国公司对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

由于竞争的加强和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的冲击,以及各国政策的放宽,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有机会参加到全球化经济活动中,通过兼并、合并与收购在国外建立生产设施与市场网络,成为这些企业的核心战略。兼并、合并与收购是市场经济中资产管理费用的重要形式。兼并又称为“吸收合并”是企业重组的一兴一灭形式,兼并意味着兼并方公司保留,被兼并方公司解散,法人地位消灭.合并是原有公司均解散成立新公司,也称为“新设合并”。收购则是一方以出资、入股方式成为另一方股东,企业进行兼并与收购往往同时进行,称为“并购”。兼并、合并、收购这种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动和调整,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仅仅是经济运行中的经济现象,而且是越来越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并在一定时期汇为高潮,成为实现资产、产权流动重组的主要经济杠杆。[2]合并,兼并,收购作用有:它能减少生产同一产品的行业内部的过度竞争,迅速实现生产集中和经营规模化,如果单靠企业自身资本积累来扩大生产,则需要更长的时间,而重新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可以减少资本支出,利用优势企业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销售渠道,扩大市场市场经济中兼并、合并、收购以及企业联合化是借助于公司股权流动机制而实现的,兼并、收购以及联合化,进一步促进公司化、集团化的发展,从而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在以上这些作用下,兼并与收购有利于生产、经济的国际化。跨国公司的兴起和跨国并购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的特征,一些大企业借合并、兼并、收购量而在外设新厂,进行跨国生产与经营,促使酱在国际范围转移和国际范围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它是资本由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一种形式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竞争的强制和大公司的压力下进行了的,促使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转化为垄断资本主义,但是另一方面,它毕竟是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整机制的体现,是实现产品、行业、产业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的有效方法。[3]市场经济自发性运行中必然会产生的种种结构失衡,而自发性的与规范性有区别,在这样的条件下,无法保证国家安全、产业安全,没有规范性保护措施,就会影响产业发展。因此,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确立对我国外资法并构规则起到了本质性的推动作用。

2.   新的直接投资方式不断发展

新的直接投资方式广泛用于直接投资活动中。传统的举办合营企业、独资企业跨国兼并与收购、合作开发、投资公司等方式均已有了较大发展。[4]

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全国利用外资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要更加努力地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把利用外资提高到新的水平。要着眼于提高国民经济的素质和效益,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坚持贯彻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方针。要坚持在优化结构、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保持外资的稳定增长,要积极引导外资的稳定增长。要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举办产品出口型项目。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引导和依法监督,不断完善投资环境。同时要正确处理对外开放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关系,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而这段话明确的表明:我国已着手实施利用外资的战略转变,其核心是在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前提下,实现利用外资重心与吸引外商投资方式的转变,这种转变必须有制度保障,这就需要对我国的外资法直接投资方式进行改造与重构。

3.   全球经济一体化与投资自由化的迅速崛起:

在世界范围内,全球经济一体化与投资自由化的时代已不可避免地到来,国际投资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正在不断得到加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投资活动,其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变化,这些变化都主要表现在:投资贸易的方式与内容、技术的进步、生产、管理。许多国家在贸易与外国直接投资领域开始实行自由化的政策,极大的推动资金国际流动。目前,我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投资自由化的迅速崛起中,外商直接投资收购与兼并中国国有企业已成为外商对华投资的主要方式。事实上,外资并购的影响错综复杂,主要牵涉到国家产业地位、市场结构、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然而我国外资法本身存在着规则缺失,外资并购则是我国外资法规则中最大的薄弱环节。在全球投资方式自由化的今天,中国的外资立法仍然游离于世界自由经济之外,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途发展。为了更快适应经济全球化、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针对新的投资方式“外资并购”这一弱项,重构我国外资法体系的相关规定,促进并购规则具体化、文本化,就显得尤为必要。 [5]

二、目前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基本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外资在我国的投资方式越来越直接而深入,其中影响最为宽广的就是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兼并活动以及海外企业收购中国资产的势趋在2004年已初现端倪,在兼并活动中涉及的主体往往包括:当事人双方,以及政府和外交部。这已经超越了法律调整的范围,这也恰恰是企业跨国并购最大的特点之一。而目前外资并购已经取代合资建厂等方式成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最重要的方式。所以外资法中的并购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外资并购往往存在诸多争议。这一点在凯雷收购徐工个案中就可以从多个视角得到解读,具体包括经济安全、市场垄断、收购制度和国资流失。

20051025,美国凯雷集团宣布将以3.75亿美元,约合30亿人民币收购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5%的股权。这是由于2002年年底,徐工被江苏省政府列入82家改制企业名单中,引资和重组就由此开始。[6] (案例可以参考附件)

正是以下四个原因导致了徐工并购案陷入目前的尴尬境地:

1、   触动经济安全高压线

国家经济安全,是本案最大的争议,也是向文波等人最有力的质问之一。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倾向于建立规范透明的成文立法和移交严格的预先审查程序。

据徐工方面称,正是由于考虑到国家经济安全,才选择了凯雷这样的纯粹资本性投资者,而否决了卡特比勒等诸多海外产业竞争对手的求购。但问题在于作为财务投资专家,凯雷的目的就是获取投资回报,必然会在不久的将来再次出卖徐工的股份以求套现,这样的外资并购都是足以引发产业经济安全的疑虑,而没有明确的安全审查程序,又放大了人们的疑虑。这是由于外资并购中持股比例失衡,导致触动“国家经济安全高压线”成为并购的关键争议。徐工在中国工程制造业拥有的特殊地位,及其所属的装备制造业是国家战略产业,体现国家防卫等综合竞争力。在我国整个工程机械的136个产品里,徐工占了一半以上,并有约20个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前3位,虽然美国凯雷集团凭借承诺“保留品牌,在中国注册,核心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基本稳定”等条件,成为收购徐工的胜出者。试想象把徐工85%的股份让给外资,相当于把中国工程制造行业主导权让给了外资,势必造成外资垄断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局面,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几乎是将徐工从国有企业一下变成了外商独资企业。[7]尽管收购协议中有诸如保留自主品牌,重大事项一致通过等预防性措施,但在具体操作中,一股独大的外资实际上有足够的空间为所欲为,这在以往的外资并购中已有颇多教训。所以多数国家都对外资比例进行了限制规定,当今是与国际接轨的时代,我国已经意识到国家经济安全是外资并购最危险的高压线,也将释放出构建我国外资法并购规则的本质动因。

2、涉嫌市场垄断

徐工案牵动的另一个敏感话题是外资在华的垄断。作为行业龙头,徐工机械在挖掘机、压路机等工程车辆市场上占据主要地位,是突破百亿销售额的极少数市场巨头之一,也是对抗小松、卡特勒等跨国产业巨头的领军国企,一旦被外资收购,也就意味着国内工程车辆市场可能被外资垄断。

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处于本行业的前列,集聚优秀人才、优质产业,甚至是龙头地位,而获得这些公司控制权后,可以迅速占领市场,获得更大的收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外资并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垄断。洋寡头的形象也就逐渐加速。据联合国贸易发布会《世界投资报告》统计,到了2004年,外资并购额则猛增到240亿美元,一个严肃的现实是,软件、数码电器、零售等诸多行业已被外资绝对控制,形成垄断。而随着新一轮外资并购热潮的到来,使机械装备、化工产品等行业,正在成为新的扩展目标。[8]正因为如此,徐工案才倍受关注,通过外资并购能够给我国企业带来所需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同时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企业的创汇能力。然而不能忽略由于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制度不健全,对外资并购的管理和控制力度不够,以及规则的缺失。造成的外资企业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和中国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涉嫌市场垄断,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生存。这样的环境下自然释放出要规范我国外资法并购规则的直接动因。

3、突破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由于徐工机械持有上市公司徐工科技的大量股权,凯雷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实现了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突破现行上市公司并购规则。在本案中,徐工机械是沪市徐工科技的大股东,连同关联公司共持有徐工科技43.06%的股份。在凯雷持有徐工机械85%的股权后,将随之持有徐工科技超过30%的股份。此举突破了现存的上市公司收购规则,导致了外国法人持有A股流通股的反常状态。而按照证券法获取30%以上股份的投资者必须向所有流通股东发出公开要约,来者不拒的接受股票。[9]这时,凯雷的要约收购实际上就成了违规行为。

为了规避限制规定,凯雷委托了徐工机械来进行证券市场要约的收购,并由徐工机械受托持有接受要约的股份。这样的规避方法在逻辑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在要约的方式上,凯雷自愿提前发出要约,在获得批准正式拥有徐工机械的控股权之前,就已经以控股者的姿态向时常发出要约,这一举动挑战了证券法的弹性。因为证券法规明确规定,流通股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连续竞价,以及达到一定股权比例后的强制要约收购,这样提前要约的做法明显有悖交易方式法定原则。此情形是,由于凯雷担心由于复杂的审批程序使收购徐工机械久拖不决,而徐工科技的股份却已经被炒作攀高,到时候再要约收购就要付出过高成本。虽然经过与证监会的协商,凯雷的举动获得了许可,在20065月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这种提前要约的方式也获得了表诉,但其突破性质却是难以抹去。因而释放出构建我国外资法并购规则的间接动因。

4、疑似国资流失症状

在国资改革深化的形势下,占据行业主流的国有企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点目标。以徐工机械为代表的,近年并购对象几乎都是大中型优质国企,在日益激烈的国资改革论战背景下,无可避免地触发了国有资产流失与否的老话题。

按照向文波等声称徐工被贱卖的说法。早在2001年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徐工品牌排名第59位,品牌价值83.82亿元,在工程机械行业高居第一。徐工则是一个拥有强大品牌优势,巨大市场前景的工程机械,其中两大主导产品市场占据中国市场份额的50%,占有率第一,年增长超过5%,年收入170亿元,通过这一数据显示,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区区20亿元并购是否造成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10]

外资企业并购国有企业时,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但由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监管立法的滞后,加之地方政府引资心切等因素,严重导致资产评估不实或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现象。特别的对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估价,不只导致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损失。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多着眼于投资的长期利益和战略考虑,故选择徐工机械作为并购对象,且符合外资并购的理念。这样一旦掌握了其行业中的主要控股权后,便可轻而易举地利用合资使其取而代之。[11]而徐工方拿出一系列的经营纯净数据,以图证明企业严重亏损,力图证明是卖了个好价钱。双方是非难以判明,关键是国企改制中的基本权利还很粗放模糊,不能提供一下公开细致的从评估到审批的规范流程。在这些并购中,地方政府与企业管理层是否存在的“密室”交易,客观上都极大的影响着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必然释放出构建外资法并购规则的现实动因。

由此可见,在全球化经济时代,外资利用投资方式自由化、利用对外开放的国企改革进入中国市场。以外资并购的新投资方式,加入中国国企装备制造业。可惜的是,正因为中国的外资法并购规则体系即不明确、也不完整。类似国外那样的外国投资者法案一直被忽略,号称“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历经十年刚刚才开始,证券市场监管一向粗糙,国资尤其是地方国资管理体系尚未理顺。因此,外资并购中国国企就必然涉嫌触动经济安全、涉嫌市场垄断、涉嫌突破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涉嫌国资流失。所以其实心态是无奈还是窃喜收购的双方都只能是以摸索方式前行,不可避免地烙上了不规范操作的天然嫌疑,大大增加了交易的风险和交易成本。然而,这一场并购本身就是在我国外资法并购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开展,外资并购的影响错综复杂,因素多样化,必然加速构建我国外资法并购规则、保证民族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构建外资并购规则,规范市场交易

建立解决我国外资并购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以市场结构、产业地位、投资者利益等为基础,积极构建外资法并购规则,对我国外资并购体制进行不断调整。在针对外资并购规则的问题中,国际上已经存在一套比较成熟的规则。包括四大部分:一是国家经济安全审查规则,二是反市场垄断调查规则,三是证券市场收购规则,四是国有资产管理规则。这些规则都要以明文规定的法规形式公诸于众并通过健全的国家权力机构来分别监督执行。

1、   国家经济安全审查规则

凯雷收购徐工个案中,以当事主体“美国-凯雷”为例。外国公司欲并购美国公司时卖方必须通知美国财政部,外国投资委员会初步裁定:是否基于国家安全因素而需要启动全面的调查;外国投资委员会调查的目的是判断出售给外国收购者是否有对美国“国家安全”的“损害威胁”,基于国家利益美国总统可以中止或禁止任何被认定为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收购、并购或接管美国公司的行为。通过“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修正案后,确立了极其严格的外资进入审查体制。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在保护美国开放投资政策的可信性以及稳定美国的外国投资者信心的同时,寻求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如果涉及到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产业,该项并购案将受到特殊审查。[12]

另一当事主体“中国-徐工” 由中国发改委牵头,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外营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参与的部际联席会议,将开始专门审查重大的外资并购项目。作为初步政策,一份名为<<关于对装备制造业改制(投资合作)中维护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审查办法的通知>>也在起草,将正式限制外资在中国七大重点制造业进行绝对控股或相对,包括:核电、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造船、齿轮、石化通用设备制造和钢铁领域等。在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提交了<<关于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建设>>等问题,提出在深度介入经济全球化之时,政府要考虑防范跨国并购带来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

笔者认为:针对外资并购、规范市场交易,构建外国投资审查制度、国家经济安全审查规则,并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安全审查认定。首先应当通知财政部、国务院、国防部、商务部、司法部、外营部审查;其次提出外资并购,所有者是否对任何有关国家安全,公共政策敏感的经济部门或者控制、影响国内的经济谐调发展造成损害。最后,由外营部认定是允许外资并购或中止、禁止。目的为规范外资并购,使审查每一项环节都有强有力的法律审查依据。

2、反市场垄断调查规则

针对凯雷收购徐工,许多人士声称: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控制市场,取得市场垄断地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其并购行为能否形成地区性垄断?是由于我国目前引进外资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健全,导致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后产生与国内企业的不公平甚至垄断的现象。对于反市场垄断调查规则应该细致、严格、规制力度大。制定完备的市场细分准则,包括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此外在确定产业集中度上,采用量化的评估方法。出台一部统一独立的<<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界定、构成、监管、处罚等做出实质性的规定,并购的两个国家都有权对外国企业在本国境内的并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机构审查,使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反垄断规制能有统一的法律保障。如果发现该并购行为可能造成对本国市场的垄断和市场秩序的破坏,则可以阻止并购的发生,这样可以合理规制外资垄断国内市场,保护有效竞争,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13]

笔者认为:凯雷收购徐工应经过外资并购申报制度、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认定程序、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听证制度。结合我过的国情,主要包括:明确审查机关。可以由专门的反垄断机构部门审查。反垄断机构的审查主要是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产生市场集中和垄断。规定适度的审查时间,可以尽快结束不确定状态。外资并购涉及垄断的听证程序,包括审批机关有权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决,但反垄断的审批机关仅有听证程序启动权,相关各方听证程序的启动请求权。构建《反垄断法》,使外资向境内上市公司参股或者买资产。如果一次性并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审理机关有权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举行听证会,并在法定时间做出裁定,通过赋予相关方面充分民主的权利,可以保证反垄断主管机关客观、公正地进行执行。

另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调整这个标准。无论是从凯雷基金控制的全球庞大产业,还是从徐工机械在国内的霸主地位来看,该收购案都远远超越了预审标准,应受到相关机构的严格审查。中国商务部就“徐工案”召开“内部听证会”在国外并不鲜见,但在国内还是头一遭,并于听证会不久的200688日颁布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就可体现逐步发展的中国商务部对审查并购是否存在垄断也是相当谨慎。[14]

3.证券市场收购规则

如果凯雷持有徐工机械85%的股权后,将随之持有徐工科技超过30%的股份,此举突破了现存的上市公司收购规则,导致了外国法人持A股。其实,在近年来的外资并购大案中,外资通过收购母公司而间接控制上市已是屡见不鲜。如去年欧洲钢铁巨头阿赛洛收购莱钢集团,控制了莱钢股份总股份的38.41%,并列第一大股东。在这些操作中,存在着一些突破性质的做法,对上市公司收购规则提出了重大挑战,由于现行规则存在的大面积空白和模糊,监管机构采用个案协商的方式对外资予以放行,虽然解决了现实困难,但对市场的规范建设和三公原则打上一个问号。

笔者认为:证券市场收购关键是要构建公平、公开、公正、透明规范的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在全国中等城市以上设立产权交易分市场,一切国有资产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及转让股份等,均应进入市场交易。同时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审查,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则主要是对上市公司涉及的专业方面进行审查。并且根据行业细分审查标准界定相关市场。在确定产业股份集中度上,采用量化评估方法来衡量,在界定相关股份市场后,按照公正的程序客观调查并购股份所占的市场份额,最后判断此流通股交易方式是否为反规定。[15]

4.国有资产管理规则

作为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成立时并没有相应的国有资产法相配套。无法对国资流转进行有效监控,特别是地方性国资在规则上处于“半失控”状态。国有资产管理,是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制度和方法等的总称。国有资产管理规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性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国家经济管理一般机构的关系;国家实施国有资本运作,对国有企业实行管理监督的制度等。 

对于大多数分布于竞争性行业的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国有企业而言,应由国家授权设立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控股公司)进行管理,而对于一些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如军工企业、生产特殊资源的企业)由政府直接管理。徐工做为重要的机械装备制造业,将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真正要对外资并购有所阻制的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则就应该强调:国有资产中某些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由国资管理的机构进行审查国家资产安全或则信息安全,国有资产管理规则包括组织领导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规则、产权登记规则、资产评估规则、资产统计规则、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规则等。基于国家利益而决定冻结或不冻结该并购、兼并。或者应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利益。主要对行使股权和进行资本运作,设立特制机构评估、审查外资收购国有企业所带来的隐藏危险。正是因为制度性的缺陷,笔者认为:国外均有专职委员会处理此类收购案件,保护国家的产业安全,我国应当构建国有资产法与国资委配套对国有资产进行规则化管理。

凯雷收购徐工案也将以凯雷收购徐工45%的股份划上句号。[16]          

最后,这个并购案注定将名留当代中国经济史,毕竟从此以后,对待外资的态度从盲目变为理性。我们当前主要任务是:争取建立符合国际贸易水平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依靠法律手段规范外资并购。加快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国有资产法》,对外资收购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产业进行科学评估和立法。[17]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反不正当竞争发》、《证券法》等与企业并购相关的法律。政府可通过立法建立一套公开规范的外资收购申报、评估和裁决程序,不仅能够有效地控制外资对中国竞争性产业的垄断收购,而且有助于减少和消除个案处理所导致的各方利益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裁决冲突,从而进一步增强外资投资中心的信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共分六章61条,其出台的目的,就是要在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过程中,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规定》回应了以前舆论对外资并购的担心,明确规定,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等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并购行为,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规定》也明确了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并特别规定,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示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对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购将组织听证会。[18]在明确了中国企业的并购产业导向和政府的反垄断法之后,作为国内经济市场上新生事物的外资并购也必将走向成熟。

可以预期的是: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引进外资开始经历一个升级和筛选的过程,在论战新闻效应的推动下,徐工案很可能会成为外资并购历程的转折点,随着反垄断法,经济安全法规不久后的出台,以及上市公司收购和国资管理体制的完善,一个规则化经济时代即将来临。

以上内容由陈仕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仕菊律师咨询。
陈仕菊律师
陈仕菊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64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财富广场2号11楼
139-8503-5489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仕菊
  • 执业律所: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94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 咨询电话:139-8503-5489
  •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财富广场2号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