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政律师

王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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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律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成因分析

来源:王汉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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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王汉政律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成因分析

据统计,各基层人民法院每年将近50%的案件无法执行,打嬴官司,拿不到钱这是客观事实,结合自己律师执业经验具体分析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原因:

一、无履行能力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对对方的资信情况没有认真核查,在对方没有进行合法担保的情况下发生经济往来,经济纠纷发生后,执行时才发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有的根本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不排除很多人在借款的当时就没有打算还钱,有骗取借款的嫌疑。

二、下落不明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超过30%的案件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导致无法准确调查其财产状况。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中,被执行人从立案到执行一直处于下落不明状况的案件占较大比例。由于一直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只能采用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方式审理。此种审理方式本身就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往往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错失执行时机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司法实战中,执行会遇到各方面的问题,具体分析其中五类:

1.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借年龄大或者身体有病、故意让老年亲属出面阻挡等方式,在执行时以死威胁,导致案件搁置,法院考虑到社会效果及稳定和谐,只能将案件暂缓执行。暂缓执行后导致错过最佳执行时机,以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2.行政干预。在涉政、涉企、涉及农村基层组织的案件,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导致案件无法及时执行,以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无财产可供执行。

  3.协助执行人阻拦。在执行案件中,有时存在协助执行人不积极配合案件执行的情况,使得案件执行延误时机,最终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4.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若。由于一些权利人的法律和风险意识不强,在起诉前对对方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了解不足,在起诉时或起诉后不懂得申请诉讼保全,以致于在实际执行时,财产已被处分或转移,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5.执行法官不负责。部分法官办案子患得患失不注重调查执行线索,不及时处理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导致财产贬值;责任心不强,不注意冻结存款的时限,导致冻结过期,被执行人趁机取走存款,致使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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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汉政
  • 执业律所: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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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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