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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后不及时清算的法律后果

来源:信跃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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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修改使得投资创业的门槛降低,经济的发展使得手上有闲钱急着找项目的人越来越多,大小不一的公司短时间内雨后春笋一般涌出,但随之带来的却是经营上的诸多问题。股东们把钱投进去后才发现,创业并非想像中的简单。

股东之间的纠纷、流动资金的缺乏、用工成本的提高等,使得许多一心想通过投资创业发财的人一筹莫展。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股东选择了让企业自生自灭的办法,其中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不去参加规定的年检而让工商登记机关将企业吊销。如果查一下各地的工商档案,这样不死不活的僵尸企业比比皆是。股东们往往以为这样可以万事大吉,即消灭了债务,又免去了烦恼,素不知,这样下去的后果往往比公司正常注销还要严重。

我们知道,股东们之所以投资公司,无非是看中了公司的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们就只以其投入的份额为限来承担责任,公司经营得再差,也不会牵涉到股东个人的责任。这些股东的想法没错,可是他们只看到了企业登记设立时的情况,却忽视了企业如果不能按规定正常退出市场,也会牵涉到股东的个人责任。

吊销是一种行政手段,它使企业失去了经营的资格,却并没有在法律上消灭企业的人格。企业只有在进行注销登记后,才完全丧失人格并从市场上真正消失。在吊销之后注销之前,作为股东来说,还有一个重要的清算任务需要完成。这个任务的完成与否,直接导致股东们是否个人要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的,公司股东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如果不成立清算组不及时组织清算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作了如下五种规定: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从以上五种情况来看,如果股东们在公司被吊销执照后不及时进行清算,导致财产流失或者无法清算的,股东个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与股东投资时希望享受有限责任的初衷相违背了,而这些个人责任本来是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完全避免的。因此提醒广大的投资者,千万不要忽视市场退出之前的清算义务,不要贪图方便而影响到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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