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军芳律师

唐军芳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安全事故中的“双赔”问题

来源:唐军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5
人浏览
 

安全事故中的“双赔”问题

82日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炸事件,截止85日,已有75人遇难,185人受伤。这场看似突如其来的安全事故,却暴露了企业普遍存在的漠视安全生产的问题。

就安全生产问题,在2002年国家就专门颁布了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部法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本次小编重点不在探讨企业安全生产的体系管理,该问题小编会在以后的风险控制环节有所涉及。

本次主要探讨的是该部法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该条规定看出,因安全事故导致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了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外,还可以主张其他民事权利。简单的说,即可以获得“双赔”。 在实务中,与此相类似的最典型的双赔就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受害人除了可以主张工伤赔偿,同时还可以主张不重复的交通事故中的赔偿。

而要适用该双赔制度,首先需要解决法的适用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与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看似存在冲突。但该人损的解释,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因工伤受损,应先进行工伤赔偿,其并没有禁止,在工伤赔偿之后的其他民事权利赔偿。另外,即使认为该条款是禁止再赔偿的,但从法的效力来看,最高院的解释只是具体适用法律,而不能改变法律,而安全生产法属于法律,该司法解释不能限制从业人员对该条法律的适用。

第二,从请求权的基础来看,工伤待遇赔偿是基于工伤职工提供劳动根据社会保险法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共同承担,其目的在于帮助工伤职工实现职业康复,能尽快走上工作岗位;而民事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法等民事法律由过错方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的同时,给侵权人以警示。

    如果不论工伤发生的原因,一概坚持所有工伤职工都只能享受工伤待遇,则不仅会导致受害职工如果是因为企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受伤,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会纵容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的行为。这与国务院一直倡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政策要求也是相悖的。

    综上,小编认为因安全责任事故受损的从业人员完全可以享受“双赔”的待遇。另外,双赔的项目,必须是不重复的。即主张民事赔偿时只能主张在工伤待遇赔偿中没有出现过的项目,如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

  

以上内容由唐军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唐军芳律师咨询。
唐军芳律师
唐军芳律师
帮助过 61790人好评:43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阊胥路418号金洲大厦七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唐军芳
  • 执业律所: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83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 地  址:
    阊胥路418号金洲大厦七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