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侵权案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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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05年经注册取得“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立体商标权。2008年以来,雀巢公司多次要求原告味事达公司在酱油产品包装上停止使用棕色方形瓶,味事达公司认为此属无理指责,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酱油产品包装物没有侵权。
审理认为:雀巢公司于2005年才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显著性较弱,知名度不高。味事达公司早于1983年起就开始使用棕色方形瓶,还在包装上使用了“味事达Master”驰名商标,将味事达公司所使用的方形瓶及商标等部分与雀巢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据此,法院判决味事达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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