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律师

李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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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以子女名义购房,无书面借名买房协议,父母的产权人身份难证明

来源: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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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L先生系家中独子。L父称,在2003年,考虑到将来可能征收遗产税,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以其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等由自己持有。2016年其子L先生挂失补办了房产证并将房屋出售。姜父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其与其子L先生之间为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房屋出售损害了其权益,要求L先生向其支付卖房款。L先生则认为其与姜父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出资款虽是姜父支付,但是使用的是其与其父的共有财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卖房款与姜父无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姜父未就房屋购房款的具体支付情况提交证据。现在其子L先生不认可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且L父自己表示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是为了规避可能出台的遗产税的解释,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房屋所有权归L父达成合意,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姜父的诉讼请求。

→_→法律分析:由于购房资格、银行信贷政策、税费成本等原因考虑,买卖双方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情形并不鲜见,但随着房屋价值的高涨及社会财产观念的变化,这种借名买房的情况凸显出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本案中L父虽然手持购房发票等手续,尚不足以对抗房屋所有权证所具有的物权公示效力。是因物权登记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属于双方并未签订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实际出资方应提高风险意识与证据意识,尽量将出资情况、双方对“借名买房”的合意及房屋权属约定通过书面协议予以确认,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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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永强
  • 执业律所: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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