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律师

李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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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加配偶名字,离婚是否一定平分?

来源: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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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李某与张某于2011年5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后感情破裂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主要的争议为房产的分割。该房产的情况如下:


上海市宝山区宝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原为原告李某婚前支付首付购买并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后于2012年3月将产权变更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并约定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现在房屋价值双方一致确认为112万元(含房屋内家具电器),截止至2015年2月2日,该房屋尚有银行贷款约52.28万元未清偿。


二、双方对于房产分割的意见


李某意见:因为房屋为其婚前购买,被告没有任何贡献,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同意补偿被告共同还贷部分;


张某意见:原告将被告的名字加在产证上应视为对被告的赠与,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房屋应该平分。


三、法院判决结果


该房屋来源于原告的婚前购房,且原告独自支付了首付款40余万元,属于贡献较大,因此即使该房屋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原告也可以多分;考虑到房屋的来源、主贷人、现在使用人的因素,离婚后房屋归原告所有为宜,原告应承担离婚后的还贷责任,同时需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结合原被告确定的房屋价值以及尚欠贷款数额,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房屋折价款为19万元。


从判决结果看,法院并没有支持双方平分该房产,女方张某分得的比例约为32%。


法律评析:


1、一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分,法院没有平分的依据是什么?


首先,《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分割财产是,照顾女方是法定的原则之一。


其次,《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具体份额的情况下,一般都不会完全平分,而是会考虑到财产的来源、双方的生活需要、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综合判断。


2、法院最终确定女方获得大约32%的份额依据是什么?


应该说,分割比例具体是多少,主要取决于法院的裁量,但也不是任意的。从实践上看,法院酌定的倾斜幅度最大也不会超过30%,一般在10%左右。


对于此问题,2007年上海市高院曾针对恋爱期间购房分割问题发布过内部指导文件称,在双方恋爱期间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的,共有关系丧失分割房屋时,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比例,一般依10-30%为宜。


上述司法文件,从公平角度出发,即保护了出资方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又保护了未出资方为此丧失了最佳购房机会等。此规定,虽然是针对恋爱期间买房,但是对其他类似情形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房产属于重大不动产,牵涉的利益较大。因此,对于夫妻购房,如果可能话,可以在登记产权的时候就约定双方份额。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只是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一旦分割,并不一定会平分。这时候,双方都应尽最大的努力向法院举证,争取法院酌定的比例向己方倾斜。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杜继业律师,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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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永强
  • 执业律所: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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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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