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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证据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12-31 浏览量:6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证据

原告可以从下面几个角度予以举证:

第一、因为侵权,企业受到的损失。包括本专利产品销量减少的财务报表数据及其分析,因促销宣传等推进活动“应当增加销量但未增加”的财务报表数据及其分析等。提供此类证据,需要特别注意:(1)此类证据需要企业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数月,及发生后数月的原始凭证及财务记账,还需要对上述数据进行书面的分析、归纳说明。(2)此类证据最好附加“相同条件下”销量减少的证据说明,或者在“促销和推广”前提下销量未增的证据说明。因为造成销量减少的原因,可能是侵权行为对专利市场的破坏,也可能是权利人内部人事变动、决策失误、消费市场变动、国家政策变动等多方面原因造成,所以原告最好能附加相应的排除说明。

第二、侵权方因侵权而获得利益。作为原告,这方面证据是非常难以调取的。如果能申请法院或者权力机关查封侵权人的财务账簿,可以通过其订单、送货单、原材料、税收等综合判定。但查封或者扣押的执行权不在于原告,并且要承担错误查封扣押带来的损害赔偿风险,所以原告需要慎重考虑是否申请启动查封程序。

第三、如果上述两个角度的证据均无法提供,只能寄希望于法院的法定赔偿额。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告无法提供确切损失,也无法证明被告确切的获利,法院可以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等在1万以上100万元以下酌情予以判定。如果原告不提供相关数据和情节,让法院在100万以下确定一个数据,是非常困难的。原告可以考虑的角度为:(1)曾经向侵权人发送过停止侵权律师函的证据,或者向有关机关(包括专利局、工商局、展会等单位)投诉并予以处理的资料、侵权行为的手段侵权情节等,以证明被告主观恶性,明知故犯会加重侵权赔偿额度;(2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涉及的范围等资料以证明侵权获利的可行性;(3)被侵权专利的创造性论述、市场价值论述、研发投入等证明自己专利的市场价值;(4)专利许可销售协议及执行该许可协议的相关送货单、收据、发票等单据,以证明自己专利的市场价值;(5)权利人在进行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支出,比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差旅费和报酬,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出的费用,必要的鉴定费、咨询费等,以证明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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