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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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百度搜索在网络版权侵权中的地位和作用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12-12 浏览量:0
公众通过网络的方式获得作品,离不开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形式千奇百怪,条目众多,但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在法律上可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即ICP和网络中介服务商即ISP。ICP是指依靠站点本身向用户发布信息的服务商,比如搜狐、新浪、网易等网站,他们直接向用户提供各种信息内容服务。ISP则泛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电子邮件服务、信息搜索服务等中介服务运营商,比如百度、谷歌等网站,他们向用户提供信息检索服务,通过链接技术,使用户得到某个作品。
当某网站既提供内容服务,又提供中介服务时,该网站就同时具有ICP和ISP双重身份,比如现在的搜狐、新浪等都是综合性的网络服务商。在具体分析某一行为的性质时,就要具体分析该网站在该具体行为上扮演的是内容的角色还是中介的角色,从而划分其责任界限。
一般认为,百度搜索处于网络中介服务商即ISP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