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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商业软件中律师函的分析

来源:刘国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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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经常会因为使用盗版商业软件而接到《律师函》,被警告其使用盗版商业软件会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在接到这类《律师函》,往往会比较惊恐,不知所措!其实我们在仔细分析后,大可不必如此!
      行业内商业软件往往因为价格高昂,年许可费高达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 一方面因为企业存在承受能力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内也存在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致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授权商业软件的情况比较多,当软件版权商发现时,会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警告停止使用、“胁迫”企业向版权商购买许可!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分析软件厂商是如何发现?律师函效力如何?以及企业该如何应对?

1、软件厂商如何发现企业使用盗版、非授权软件的?

我们大家知道,我们在购买正版软件使用时,需要在线与软件厂商进行验证,盗版软件跳过了验证程序,但软件有“后门”,在上网时会和软件厂商进行通讯,只要有上网通讯,对方就能通过IP地址查询到注册IP地址的公司,软件厂商只需要进行简单的筛查,就能获知盗版软件、非授权软件使用者IP地址信息、公司信息、盗版、非授权软件使用时间等信息,还有可能软件使用终端会上传更多敏感信息,这是第一步,通过盗版软件后门就能让软件厂商拿到盗版、非授权软件使用者名单,第二步,就是在这批名单中再进一步筛查出能通过发出《律师函》就能“胁迫”到购买正版软件的有价值目标。

2、律师函的效力如何?

前面讲了软件厂商第一步获取盗版、非授权软件使用者名单是通过“后门”与软件厂商上网通讯的方式获取,有非常详细的使用时间等记录,这是非常“确凿”的证据,只要使用者无法拿出购买、授权的证据就无法推翻其侵权的事实,但“悲剧”的是,软件厂商根本不敢承认其软件存有“后门”,不论时正版软件还是盗版软件,都不敢承认其软件在未经使用者许可的情况下,会和软件厂商进行通讯且软件厂商会收集该通讯信息,就更不敢将这些信息作为证据提交出来或“透露”出来,因为一方面作为商业软件使用方最关注的是其使用商业软件要能保证企业商业、技术等核心数据不会泄密,如果软件厂商敢承认其留有“后门”获取基本使用信息,那么软件使用方会怀疑其还会获取更多秘密信息,软件厂商会因“安全性”受到消费者怀疑而遭受灭顶之灾,另一方面,从法律上分析,软件厂商非经他人同意,收集他人使用信息,也是对他人的一种侵权行为,特别在欧美对隐私保护极其重视的司法环境中,如果有软件厂商敢公开宣称其留有“后门”,那么其面对的法律风险也极其巨大。

因为“后门”获取的名单、事实不能公开,不能使用,这个时候就需要按前面1中说的第二步进行进一步筛查,这里的筛查有两个方面含义,一个是找到有价值的对象目标,一个是收集能公开的证明对方使用盗版、非授权软件的证据。找到有价值目标通过工商查询企业信息就能容易办到,而收集对方使用盗版、非授权软件的证据就要复杂得多、困难得多,可以通过对方网站、宣传资料、产品介绍、进入办公区录音录、公证等方式去获取。

目前,就笔者接触到的客户关于因使用盗版软件、非授权软件收到《律师函》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律师根据其委托人提供的名单,未进行第二步进一步收集侵权证据就发出《律师函》的,通篇列有大段的《计算机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等法律条文,《律师函》没有附相关证据,表述也极其简单“根据委托人陈述,你公司。。。”一句话带过;另一类是进行过第二步进一步收集侵权证据的,《律师函》附有相应证据和侵权事实的表述。根据前面分析可以知道第一类《律师函》指控的侵权事实是没有证据的,如果在诉讼中,也会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而判决驳回,第二类《律师函》的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对方在使用盗版软件的事实,而且在诉讼中,这样获取的证据也容易对方就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想要胜诉也很困难。所以软件厂商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并不是像函中所言,目的是最终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盗版、非授权软件使用人的法律责任,而是要通过《律师函》使使用人产生心理恐慌,从而主动找软件版权商购买正版软件。

3、企业收到《律师函》后该如何应对?

在分析了软件厂商是如何发现企业使用盗版、非授权软件以及《律师函》的背景资料和局限后,企业在收到《律师函》后该如何应对就比较容易了,笔者提倡使用正版软件保护知识产权,但企业在收到《律师函》后,应保持正常心态,不用恐慌,正常商业谈判、购买正版软件即可。同时也要注意在收到《律师函》后和对方联系的函件、传真、通讯有可能会被对方收集作为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的法律风险。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刘国斌律师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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