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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成功无罪释放

来源:伍松时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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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梁某某在肇庆市怀集县承包经营林地种植名贵树苗、果苗,因二广高速路段征收工程涉及梁某某经营的林地征用,叶某某、梁某某夫妇因涉嫌在认为青苗补偿款偏低情况下阻挠施工队作业,于20126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24日被逮捕。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1012日,以肇怀检刑诉[2012166号起诉书指控叶、梁夫妇二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办案过程及结果:

2012年10月,嫌疑人梁某某家属委托本律师担任梁某某辩护人。通过会见嫌疑人,以及案件到了检院后,通过详细的阅卷,经过子细对案情的分析,本律师在参与法院的庭审活动中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梁某某不构成犯罪。案件经怀集县人民法院(2012)肇怀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有罪,经律师详细分析案件,梁某某接受律师建议提起上诉,中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梁某某无罪。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梁某某在被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而被提起公诉,被告人儿子叶某某委托并经梁某某本人同意, 委托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 该所指派本人为其辩护人。我接受本案后会见了梁某某,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认真、全面地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意见,并对该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以及梁某某的当庭自我辩护,本辩护人现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案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起诉书指控梁某某受其丈夫同案被告人叶某某的指使,私自在“xx八片”、“ xx口”、“ xx陂头”建设二广高速公路必经之地且已被政府征用,为得到政府高额赔偿,制造虚假租地合同,将合同承包期限提前,私自在该范围承包土地种植名贵树苗、果苗。在“xx八片”认为青苗补偿款偏低,索要80万青苗补偿款;在“ xx口”、“xx 陂头”种植的青苗,2011x月份,怀集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二广高速公路怀城至xx段征地拆迁的通告”,且相关政府部门已以多种方式发出通告要求业主自行处理树苗(限2012xx日前清理完毕)。在政府有关部门已对该范围内种植的树苗完成清点丈量工作的情况下,2012616日,当xx机械公司xx至怀集高速公路xx标工作人员到该路段施工时,被告人叶某某指使梁某某以没有得到青苗补偿款为由强行阻扰施工队正常施工作业,致使高速公路十四标无法正常施工,造成严重损失。起诉书以此为由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根据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本律师认为必须澄清三个问题:1、对已被政府征用的时间介定问题; 2、是否虚假合同问题;3、高速公路施工队有无权力强行损毁被告人梁某某的青苗问题。

1、对已被政府征用的时间介定问题……因此,我的当事人是在2011年x月份之前承包土地种下的青苗不属于抢种,征用时应得到合理的赔偿。

2、对于是否虚假合同问题……但也不应认定为虚假租地合同,也不应影响征地青苗赔偿。

3、关于二广高速公路施工队有无权力强行损毁被告人梁某某的青苗问题。xx高速公路施工队是一个企业,并不具有行政执法的权力,在征地拆迁部门没有作出合理赔偿的情况下强行铲除梁某某种植的青苗是违法的。梁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阻止二广高速公路施工队强行铲除自己种植的青苗是合法的。

二、拆迁部门程序违法。                                                                                                

怀集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为梁某某违法种植果树不应得到政府高额赔偿,而梁某某不服,这是一宗典型的行政争议案件。怀集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征地安置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公布后,对不服的个案,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诉讼权利,给当事人行使司法救济的权利,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放弃诉权或经法院判决败诉,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职权强制执行。有关拆迁部门滥用职权,授意二广高速公路施工队强行铲除梁某某种植的青苗,程序是违法的,是造成梁某某等人阻止二广高速公路施工队强行施工的原因。

三、被告人梁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能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号入座。

     所谓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损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

  (2) 客观方面表现为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损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是个人;

  (4)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联系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在本案的行为,是阻止xx高速公路施工队违法强行铲除自己种植的青苗的行为。xx高速公路施工队铲除梁某某种植的青苗没有法律依据,也不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通观全案,梁某某的行为不具备侵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在主观方面是为了维护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不受侵犯;客观方面也是实施维护自已合法财产免遭非法侵害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也就是说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本案的行为是无罪的,请求合议庭法官排除各方面的干扰,根据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护无辜,判决被告人梁某某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法官!

此致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2年1026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女……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怀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x日下午、同月x日下午、x日下午和2013年x月x日下午,先后四次开庭审理。前三次开庭检察院指控我犯破坏生产经营罪。2012年12月x日,我在看守所又收到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我无法将变更情况告知我的辩护律师,第四次开庭时,法院书记才将《变更起诉决定书》发给我的辩护律师,对此,我表示难以理解。2013年1月x日下午4时许,我在看守所收到该院落款为2013年1月x日的(2012)肇怀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我有期徒刑x年,缓刑x年。对此,我根本无法接受,我出于无奈,只有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2)肇怀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歪曲事实;

(一)原审判决在查明部分认定……完全违背事实。其理如下:

         1、

         2、

(二)、原审判决完全忽视一个重要事实,忽视有关政府和职解部门的过错,有意偏袒当地政府和施工方,客观归罪我梁某某;其理由:

         ……略

由此可见,原审判决不但认定事实错误,同时还存在对事实认识的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的错误;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有关拆迁的政府部门不依法办事,不负责任随意发文,恐吓我不予补偿还要追究我刑事责任,违反有关执法程序,在未落实我的青苗补偿的情况下,授意二广高速公路施工队违法摧毁我辛辛苦苦种植的青苗。我主观上是为了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同时,我和同案的李xx、xx素不相识,更谈不上聚众和共同故意。我种植的青苗,未经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裁决和经人民法院判决违法种植,就是我的合法财产,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我阻止没有执法权的xx公路施工队侵犯我合法财产的行为是正当行为,不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原审判决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错误的,我是被冤枉的。   

……

综上所述,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力排行政干扰,还我清白,对我作出无罪判决。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3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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