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电臣律师

吴电臣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来源:吴电臣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2
人浏览

  2012年,贾先生由于生意上周转不灵向易先生借钱,易先生也够义气,借给贾先生100万元,只是提出让他们共同的好友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丁先生同意后,三人签订由易先生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100万元的借款期限是从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7月4日止,而丁先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两年。

  值得商榷的是,在这份合同中,借款期限“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7月4日”是手写的,而“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二年”则为打印字体,但是在保证期间之后的注释起止时间“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7月4日”又为手写。

  借款到期后,贾先生并未还款,易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丁先生提出,合同上的保证期间是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7月4日,现在时间已过,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本案中,对于保证期间,既有打印的“自借款之日起二年”,又有手写的“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7月4日”,且手写部分与借款期限一致,担保期限手写部分与打印部分前后矛盾,该保证期间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即应从2012年7月5日至2014年7月4日,易先生在这期间向丁先生主张权利,丁先生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贾先生还款,丁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由吴电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电臣律师咨询。
吴电臣律师
吴电臣律师
帮助过 6367人好评:1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商务中心C座4楼华龙路与华阳路交汇处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电臣
  • 执业律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1*********60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 地  址:
    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商务中心C座4楼华龙路与华阳路交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