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萍律师

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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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婚姻案件中相关财产处理

来源:仇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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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离婚协议效力

  案情摘要

  李其与包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6年包某与李某协议离婚,表示如果李某放弃全部财产,将来再从一无所有爬起来,还会与其复婚。在包某威逼利诱的情况下,李某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现李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提出重新分割。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双方未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

  2.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案情摘要

  王某与李某登记协议离婚,约定共同的房产一套归未成年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屋由王某与儿子暂时居住。李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拒绝将房产过户给儿子。李某起诉称离婚时欠考虑,收入下降,因尚未过户,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撤销赠与,房产仍然属于王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二审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离婚并登记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发现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婚内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

  案情摘要

  王某与尹某1990年结婚,婚后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王某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点不回家居住需支付400元“空床费”。婚后因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尹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1993年尹某出轨,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支付精神损失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判决离婚,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尹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其他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案情摘要

  戴某与秦某2006年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是子女归男方抚养,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每月支付男方1000元抚养费等,但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07年戴某(男方)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子女归男方抚养,财产按照2006年离婚协议书分割。

  法院处理

  对于男方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分割不予支持,依法进行分割。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证据。

  5.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效力认定

  案情摘要

  王某与李某2010年登记结婚,后李某到外地工作。王某发现李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双方发生争议后,经派出所协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李某支付王某青春损失费20万元,家庭债务均由李某承担,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按照协议书处理。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离婚,李某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家庭债务70万元李某承担。二审除了判决离婚外,驳回青春损失费及家庭债务承担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法审查协议这非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权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的,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案情摘要

  陈某起诉赵某离婚,要求分割赵某名下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理由是赵某变卖了婚前个人房产又增添了部分款项购买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房产归赵某所有,赵某支付陈某房价一半款项补偿。二审撤销赵某支付补偿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总计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7.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

  案情摘要

  李某与程某是夫妻关系,程某与冯某婚外同居,期间程某给冯某现金20万元购买轿车,程某购买房屋一套,支付房款530500元,通过变更合同方式登记在冯某名下。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轿车一辆、住房一套。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冯某返还轿车及房屋。二审改判,冯某返还现金但是不返还车辆及房产。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判决返还轿车及房产。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违法行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部分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送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害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赠与方式处理遗嘱所列部分财产的效力

  案情摘要

  老张在老伴去世后由保姆邓某照料。2005年初老张与邓某登记结婚,随后指定邓某是其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包括房产和部分存款。婚后因邓某对待老张及其子女态度恶劣,在老张生病住院儿子照顾期间,将房屋赠与儿子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邓某以遗嘱为依据,起诉继承房产。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原则上支持了老张儿子的请求,但是考虑到邓某的需要,判决90天内迁出房产。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9.电脑中的遗嘱效力

  案情摘要

  赫某2009年死亡,赫甲、赫乙是其子女。赫甲、赫乙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在处理继承的过程中,发现赫某电脑中有死后安排,包括全部财产处理,赫甲认为这是父亲留下的遗嘱,应当按照此意见处理,赫乙不予认可,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死后安排不属于自书遗嘱,但是两人已经达成遗产的继承协议,应当按照遗产继承协议处理,驳回赫乙方的诉讼请求。二审达成调解,按照原先的协议处理。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存在计算机中以“死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定是自书遗嘱。

  10.农村五保户因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属问题

  案情摘要

  苏某未婚、无子女,仅有一姐姐与其同村居住,1999年入住乡敬老院。同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与肇事方调解,获赔死亡赔偿金9万元。苏某姐姐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给家属的赔偿,起诉至法院,乡敬老院辩称苏某是五保户,死亡赔偿金应当归乡敬老院。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苏某姐姐与乡敬老院各获得45000元,二审撤销一份判决,9万元归苏某姐姐所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公益事业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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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仇萍
  • 执业律所: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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