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承担
定金和损失赔偿金可否并用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定金和损失赔偿金可以并用,均是对于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弥补,只不过定金还具惩罚性。故守约方所主张的定金双倍返还已足以弥补违约方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可以不再主张损失赔偿金,但是并不等于所返还的双倍定金中不包括损失赔偿金。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赔偿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即违约赔偿的数额理论上(或者说理想状态)是“填平”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最常见的损失赔偿方法——违约金和定金罚则。违约金也好,定金罚则也好,其目的都主要是弥补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定金罚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违约金和定金罚则都不能低于实际损失,若低于,则需要调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对定金进行调整的规则【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恰恰说明了双倍返还的定金中包含了损失赔偿金。( )此外,还需要说明,《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守约方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定金会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却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其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郑州合同律师网)
合同中约定了多项违约责任,如何选择?(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多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如果选择其中一项就可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其他的违约责任就不可再重复适用,以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