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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继承你了解吗?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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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航空集团——作为中国四大航企之一的有限责任公司,自1993年发展至今经过25年的洗礼,已经发展成为以航空旅游、现代物流及金融服务为核心的企业集团。 

几天前,集团董事长王某于法国公务考察过程中意外跌落重伤,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王董事长作为集团资产运作的操盘手,同时也是核心的领导人物之一,拥有集团14.98%的股份,与陈某某并列为最大的自然人股东。

2017年陈某某参加达沃斯论坛时表示,集团公司鼓励高管持股,同时规定所有持股高管在离职或离世时将所持股权捐献给慈航基金会,“财富不继承,权力不继承,实现大众成就”。并对,集团公司内部还发布了关于股权捐赠公开信,12名自然人股东曾在公开信中作出承诺。王某生前也曾说,“给儿孙留下钱,恐怕就是祸害”,并表示去世后自己的股份会捐赠给慈善机构。

 那么,集团公司公开信中12名自然人股东对股权作出处分的行为的承诺是否有效呢?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公开信承诺是将股权捐赠给慈善机构,是12名自然人股东对自己财产作出的处分行为,如果该处分行为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该份遗赠承诺是有效的。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是遗嘱继承,遗嘱是指遗嘱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财产作出处分的法律行为,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遗嘱和遗赠有存在怎样的区别呢?

1.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中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甚至是国家、集体。

2.客体不同,遗嘱中既可以包括财产性的权利,又包括财产性的义务;而遗赠只能是财产性的权利。

3.二者的行使方式不同,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在遗赠中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集团公司表示,对于作为集团公司12个自然人股东之一的王董事长的股份,将按照其把股份捐给慈善机构的承诺进行适当的处置。

股权继承从广义来看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而从狭义上将又与股权转让不尽相同。关于股权的变动有两种:股权转让和股权转移。股权转让是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引起股权变动的一种有偿的法律行为。在我看来,股权继承属于股权转移的一种,是股份持有人去世后自然而然发生的法律事件。

某某集团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是因相互信任而合作。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而股权继承实质上股份的持有人也发生了变动,是否也需要受到这方面的限制呢?

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是:NO!继承人在继承股东资格时首先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那么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发生继承时则不需要受到其他股东的限制。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呢?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继承方面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来讲,没有太大的限制性。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更强,而且我国公司法中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作出了规定,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并没有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权继承不会存在太大障碍!

而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继承人想要继承被继承的合伙份额,需要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企业法》第50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就没有那么多的限制了。

《合伙企业法》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总的来说,股权性质不同,其继承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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