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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订立借款协议的,离婚时是否可以依照协议的约定处理?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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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妻子吴某于2000年4月结婚。因为吴某是学会计出身,所以婚后的家庭收入全部由吴某保管。2006年3月,杨某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当时可于资金不足,杨某就提出向妻子借款。但是妻子吴某觉得目前市场环境并不好,担心生意不好做就不同意借款。杨某很有信心,于是承诺签一份协议书,如果生意不好风险由自己全部承担。于是二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甲方吴某,乙方杨某。乙方借款12万元用于做生意,资金使用风险由乙方全部承担,做生意的一切经营活动与甲方无关。乙方须在2009年12月底归还甲方本金12万元。”杨某将12万元的资金全部投入生意中,但是由于判断失误,杨某的生意失败,致使其向吴某的借款无法偿还。随后夫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2011年双方决定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吴某将与杨某的《借款协议》拿出来,要求杨某偿还12万元的借款。而杨某则主张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书无效,自己不用偿还该项借款。

一般来说,除非有特殊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都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在此期间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由夫妻共同共有。那么,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订立了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借给一方从事经营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这样的借款协议在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有效约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将共有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的,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或者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在夫妻双方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该协议是双方合意达成的前提下,这样的协议当然是合法有效的,离婚时应该按照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来处理。不过,夫妻之间不能通过借款协议来规避夫妻的共同债务,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毕竟夫妻之间的这种借款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不能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中,杨某和吴某的行为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有效的处分,鉴于杨某和吴某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由合意达成了借款协议,是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因而该协议是有效的。夫妻共同决定将共同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就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一种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因为出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借贷的一方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因为在其所借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也有自己的一部分份额。如果将共同财产分成份额来考虑的话,就是夫妻中一方将属于自己的份额借给了另一方使用。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借款是归还给另一方个人的,一方的欠款应该归还到夫妻共同财产中,也就是说,这种夫妻之间的共同债权也应该平等地分割给双方当事人,因而借贷人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偿还借款的一半,而他自己分得的债权与债务形成混同,归于消灭。在本案中,杨某偿还12万元的借款是归还到夫妻共同财产之中,离婚时的分割,应该按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吴某和杨某一人6万元,所以就该借款,杨某归还6万元给吴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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