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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人士又同未婚人士结婚,未婚方能否提出损害赔偿?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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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因家境贫寒一直未婚,战某在老家已经结婚并有一子,战某外出打工时与肖某相识,因为与老家的妻子是父母包办,没有感情,战某便对肖某称自己未婚,两人开始谈恋爱。2007年,战某通过伪造证件与肖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育有一子。2008年战某的妻子见战某总不回家出来寻找,肖某这是才知道战某已经结婚并有一子的事实。面对这种情形,肖某要求战某赶快跟其老家的妻子离婚,但其老家的妻子一直指责肖某是第三者,不愿意离婚。肖某于是决定离婚,但是不知道自己能否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重婚是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一种特殊情形。重婚,顾名思义即具有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从法律上讲,并非只是简单对先存在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进行保护,对于后成立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当事人,也会区别情况予以平等保护,所以说,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已婚人士隐瞒自己已婚身份与未婚人士结婚的,未婚的一方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重婚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具体分析如下:一种为法律重婚行为。即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法律重婚是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是否进行性生活等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对于不知对方已经重婚而被对方蒙蔽、欺骗而缔结婚姻进行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不构成重婚罪,其合法权益一样受法律保护,也具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为事实重婚行为。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群众公认为夫妻的重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认定为重婚罪:(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5)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形中只要一方不知对方已经结婚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不知情的一方就不构成重婚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一定具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结了婚姻关系有关,如果不知情的一方与过错方没有正式缔结婚姻关系,双方只是一种同居关系,就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就本案而言,肖某并不知战某在老家已经结婚,故其对重婚并不存在过错。而战某隐瞒已婚事实的行为对第二次婚姻而言系存在过错,肖某与战某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了正式的婚姻关系,因此,第二次婚姻的无过错方当事人即夏某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她完全有权对战某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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