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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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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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来源:付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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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后离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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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付超
  • 执业律所: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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