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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来源:唐红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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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与否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关键,认定了感情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否则就不应判决离婚。对与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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