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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放纵走私罪情节严重认定

来源:邓睿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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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11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走私犯罪的;

(二)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三)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不满15次的;

(四)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11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放纵走私犯罪5起次以上的;

(二)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

(三)放纵走私行为15次以上的;

(四)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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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睿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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