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克珍律师

熊克珍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平顶山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行政纠纷,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姚现宾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来源:熊克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4
人浏览

姚现宾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姚现宾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首先对死者的家属表示慰问和同情,这一结果是每个人都不希望发生的。但作为辩护律师,有责任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不仅是对死者及死者家属的交代,同时也是对被告人、对社会的交代。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姚现宾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依法应判决无罪。理由如下:   

一、              公诉人指控姚现宾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致姚付死亡的重要物证钝器卷中没有,钝器怎么致姚付死亡事实不清。 

郏县检察院以姚现宾涉嫌故意犯罪,因案情重大、复杂转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一次退回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市检院以本案仍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作出第二次退回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的决定,时间是2012610日,补充侦查1个月,终结时间应为610日,但郏县公安局于2012109日才补充侦查终结,重新向市检察院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已经超期3个月。且补充的证据只有一个,那就是姚付殡葬的村委会证明一份。公诉人仅以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殡葬证明,就推翻了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补的事实和证据。法医鉴定钝器是造成姚付死亡的原因,钝器菜刀和锤子是死者隐藏在身后的,被害人、被告人均未使用,导致死亡的原因是意外。正如被告人的家属所说,他们咨询过很多律师都认为姚现宾不构成犯罪,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本辩护人阅卷后,也与很多律师同仁探讨过该案,大家对此都有相同的认知。 

本案公诉人两次退回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规定: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这两个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案件的侦查机关或其自行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 

本案第二次补充侦查,致姚付死亡的重要物证钝器没有查证和提取,也就是说本案缺少定罪的重要证据。钝器怎么致姚付死亡的事实根本就没查,事实怎么清楚。故本案不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起诉条件,不应当作出起诉处理。本辩护人认为,查明死者的死因对于本案被告人的定罪至关重要,在此辩护人请求贵院能依法查明死者死亡原因,也是我一个法律人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与尊严、公正与权威最应该做的事情。 

二、被告人姚现宾的行为与被害人姚付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人错把事实因果关系视为刑法因果关系。

判断刑法因果关系之有无。也就是说,凡是一般人所能预见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逻辑上有条件关系,不论行为人是否预见,都认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凡是为一般人不能预见,行为人也不能预见的,都不认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本案从法医鉴定的结论:姚付系颈部受到钝器外力作用致颈椎脱位,骨髓严重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得出姚付的死亡结果系钝器所致,也就是说钝器是造成姚付死亡的原因,钝器与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两者之间存在逻辑上有条件关系,没有死者姚付身后隐藏的钝器菜刀和锤子,姚付不可能死亡。因此,死者姚付身后隐藏的钝器菜刀和锤子的行为与钝器作用致死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本案姚现宾对姚付的拽拉行为绊倒行为、骑在姚付身上照姚付的脸扇了两巴掌的行为,以上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显然超出了一般人所能预见,也超出了行为人的预见,二者之间并不必然导致姚付死亡结果的发生,二者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行为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不能被评价为刑法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犯罪。

三、被告人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目的,主观上无罪过。相反死者姚付存在故意犯罪的动机、目的,其行为有重大过错。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行为人是否真正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本案纠纷的起因,系死者姚付故意挑起事端,主动到被告人姚现宾的责任田里干涉不让其三弟姚现宾犁地,姚付站在拖拉机的前边挡住不让拖拉机司机犁地妨碍被告人的正常生产,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其二哥姚付的故意,更没有犯罪的动机、目的。只是为了正当行使自己的犁地的合法权益,排除其二哥的非法干涉其犁地的行为,把其二哥拽住一边拉,便于拖拉机司机尽快犁地。可姚现宾始终不能把其二哥拉到一边,在用手根本拽不动的情况下,姚现宾就用腿将其二哥姚付绊倒姚付被姚现宾绊倒后,姚付把其三弟姚现宾也紧紧的拽跪到地上,当时只因为被硌着这才发现姚付身上背着一把菜刀和一把锤子。事实上姚现宾腰上的一道划痕,就是姚现宾感到身体被什么硌着时,姚付身上的菜刀或锤子划得。因为事前他们兄弟俩的两只手都紧紧的相互拽着,谁也动不了谁。据此看来姚付是有备而来,只是还没来得及使用携带的凶器,就被自身携带的钝器致伤起不来了。姚付行为有重大过错,且有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反,被告人姚现宾,这种一般生活中的“故意” 殴打行为,不能等同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故意,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伤害的后果,但因某种原因或条件致人死亡,就不应该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本案姚现宾拽拉行为、绊倒行为、骑在姚付身上照姚付的脸扇了两巴掌的行为,客观上均不能造成伤害的后果。姚付身背菜刀和锤子,其主观上有伤害其三弟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有故意挑起事端的行为。本案造成伤害死亡的后果是钝器,钝器伤的部位又是姚付自身所背藏得菜刀和锤子的部位相吻合,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或条件才导致姚付的死亡,姚现宾对其二哥姚付死亡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故意”,就不应该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四、被告人姚现宾主观上无罪过,其二哥姚付因钝器作用死亡,对被告人姚现宾而言,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到,而且根据其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能预见。

本案卷宗在场证人刘强伟证明,姚付身后背着一把菜刀和一把锤子,被姚现宾取下,为此姚现宾气的还照姚付的脸上扇了两巴掌,后姚现宾叫姚付起来,姚付不起来,还一动不动,姚现宾开始还认为姚付是装的,大约5分钟后姚付仍不起来,姚现宾就拨打110报了案。

被告人姚现宾取下其二哥背后的菜刀和锤子,感到很意外。指责其二哥姚付还亲兄弟呢?想杀我?姚现宾对其排除姚付妨碍其犁地时,只是拉拽让他一边去,别挡住司机犁地,因拉拽不动气急才用腿绊倒他解气。在松软的土地上被绊倒,正常的情况下不可能起不来,姚现宾一个农民不但对其二哥身后背着一把菜刀和一把锤子预料不到,倒地后菜刀和锤子(钝器)导致起不来对此也不可能知道。不然他也不会指责其二哥起不来是装的。我们所有的办案人员不是也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吗? 不然本案两次补充侦查,对造成死亡原因的钝器,只字未提。

被告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死亡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对被告人而言属于无罪过的意外事件。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总之,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因为有人死亡就客观归罪,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采用疑罪从无的作法对被告作无罪判决。。我深知:对一个已经逮捕并提起公诉的无辜被告人宣告无罪是多么的困难,但我们仍然相信合议庭具有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独立判断的能力,恳请法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熊克珍律师

O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以上内容由熊克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熊克珍律师咨询。
熊克珍律师
熊克珍律师
帮助过 234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平顶山市体育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博泰宾馆16楼应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熊克珍
  • 执业律所: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4*********19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平顶山
  • 地  址:
    平顶山市体育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博泰宾馆16楼应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