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克珍律师

熊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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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平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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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无权要求过户

来源:熊克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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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新胜,男,1970211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矿湛路61号院20号。

委托代理人: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熊克珍律师13733779916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东辉,男,197431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水库路西院16-26号。

上诉请求:1 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2)湛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 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

上诉人不服(2012)湛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如下:

一、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被追认有效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

1、   表见代理适用错误,本案夫妻双方共有房屋不适用表见代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 (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上诉人夫妻双方未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是上诉人的妻子和老岳父擅自处分。

2、   被上诉人徐东辉善意取得该案房屋错误。因善意是不知道该案房产权系上诉人王新胜,而该案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恰恰是上诉人王新胜,怎么会不知道呢?显然属恶意而非善意。

3、   效力待定不适用撤销权。撤销权系针对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上诉人的妻子和老岳父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其房产权,属无权处分,其效力待定,既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也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故本案上诉人未对效力待定合同行使撤销权,是对无权处分的追认错误

4、   本案合同效力待定,上诉人追认有效,上诉人拒绝无效。当上诉人的单位分新的福利房时,上诉人将本案争议房过户给被上诉人后,完全有条件分到新的福利房。在此情况下,为达到分新房的目的,上诉人找到被上诉人办理争议房过户手续,这一主动要求过户行为,依法应视为对本案合同效力待定的追认。故本案效力待定的合同被追认后有效。

二、            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已不存在。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一个单位工作,因其也想分新房,坚决不同意办理争议房的过户手续。一旦过户,上诉人为无房户,仍可分到第一套房。因被上诉人不符合分新房的条件,上诉人不符合无房户条件,结果双方均未分到。上诉人追认合同有效,目的是在单位分到新房。因被上诉人不履行过户手续,构成《合同法》第94条根本违约,即上诉人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已不存在,

三、            单方解除合同的后果,未履行的,停止履行,已经履行,返还财产。

被上诉人不办理过户,导致上诉人追认合同有效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属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7条,单方解除合同的,未履行的,停止履行,已经履行,返还财产。故本案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未履行过户的,停止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上诉人返还房款,被上诉人返还房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新胜

O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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