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打官司,在法律规定很明确的情况下,实际上就是“打证据”。委托律师代理很重要的工作就是收集证据、用证据证明“事实”。《律师法》规定律师为了办案需要有调查取证权利,但实践中,律师到底怎么调查取证的?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还是需要找关系呢?我们一起看看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


真实案例

       2016年国庆节后首个工作日,经过熟人介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的杜某某带着其母张某某来到律师事务所。杜某某陈述:其母张某某在其很小的时候即与其父离婚,改嫁于刘某甲,其随生父生活。2015年底,刘某甲(即其继父)突发脑梗在宣城市区某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前后,杜某某和刘某甲的所谓外甥刘某乙就处置刘某甲的存款问题发生争执(刘某甲的存款属于刘某甲和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杜某某和刘某乙产生冲突,后在辖区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20162月,刘某甲去世。

    现杜某某怀疑刘某甲在医院结余的医疗费被刘某乙非法占为己有,但没有掌握任何证据也无法自行收集到任何证据,为此,特来委托律师予以调查取证。


 律师取证之路



    办理委托手续、开具调查取证介绍信,律师前往第一站:位于辖区派出所内的调解委员会。

律师来到调解委员会后,出具介绍信,工作人员即开始查找档案,因为能提供具体时间和当事人姓名,查找很顺利!通过查看调解笔录和相关材料,很快发现笔录中刘某乙陈述其为刘某甲治疗需要,曾取出刘某甲的存款向市区某医院打款。这第一步就好像在一团乱麻中找到了线头;也好比顺藤摸瓜!

律师接着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要求复制笔录材料,却被告知,现在律师只可以复制委托人自己的笔录材料,对于对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证人的材料不可以复制。律师感觉很意外,无法理解这是什么规矩?!律师强调调查取证是有法律依据的,相关部门应该予以协助,在进一步强烈要求后,工作人员带上介绍信找到相关负责人,但负责人在耐心向律师解释原因后还是不予直接复制材料。

怎么办???此路不通,得转变思路、改变取证形式!

不可以复制笔录材料,那就要求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书面说明中可以记载当初调解情况,以及刘某乙调解时曾说过其受托取出刘某甲的存款向市区某医院打款治疗的话,于是和负责人再次协调沟通,负责人这次同意了,但具体调解人员不在,好吧,下次再来!

     律师接着前往第二站:市区某医院。路途中,律师思索刘某甲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支付和结算最起码涉及三个部门:1、住院科室;2、医保报销部门;3、财务部门。时间有限呀!律师想到在医院有认识的熟人朋友。

来到医院后,通过问询就直接找到医院朋友,因都挺忙的,见面就直接说明了缘由。朋友随即带领律师找到医保报销部门,经查询,刘某甲住院属实,但涉及医疗费的交纳和结算细节需要到财务部门查询。又来到财务部门,经查询,预付款交纳数额方式、医疗费用、结余费用及退还方式一目了然。因为医院朋友打过招呼,加上律师解决问题可能也有助于医院工作开展的缘故,医院积极、快速地复制了原始财务凭据并加盖医院财务章,并就相关细节问题向律师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医院的调查取证非常顺利!下午再次来到辖区派出所的调解委员会,最终取得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说明!


    敬业精神和人脉关系


     一天的调查取证工作,感悟颇多!笔者认为,律师是法律工作者,首先要熟知法律的规定,一切工作都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其次,要有坚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念,要执着地据理力争,不能一遇到麻烦和困难就退缩;第三,律师要活学活用执业经验和技巧。

这就是笔者理解的敬业精神!

    你的敬业精神会感染身边人,影响到因为工作原因而接触到的人。虽然可能因工作给别人添麻烦,别人表面上可能不愿意、不配合、不采纳,但其内心是会敬佩你执着的敬业精神!有些事在你据理力争后结果恰恰就改变了,敬业精神起了一定作用!先前和你争得你死我活的诉讼对手,下次有其他法律问题时回头再委托你,敬业精神起了决定性作用!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敬业的同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过激、过头!这就不得不提到人脉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和人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微妙的情感因素是生硬法律规章的“润滑剂”,这也就是人脉关系。

一脉相传下来的中国人情社会中,律师对人脉关系更是“免不了俗”。笔者认为人脉关系不是通过人脉关系去违反规则,更不是通过人脉关系进行钱权交易,应该是通过人脉关系进行无障碍的沟通交流;是通过人脉关系进行高效率对接;是通过人脉关系化解隔阂、矛盾而走向融合、和解。

这就是笔者理解的人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