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训德律师

何训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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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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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训德律师成功为一起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

来源:何训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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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前调查阅卷,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不是保险诈骗罪规定的适格的主体。

秭检刑诉(20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湖北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金δ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但该条款规定的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而本案保险合同的标的物为鄂E99031小货车,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人是车主李某,而并非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由于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该条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仅限于投保人。李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虽为父子关系,但李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驾驶员资格,且本案不存在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二.保险诈骗δ遂能否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应以情节是否严重为判断标准,本案中数额较大尚不构成情节严重,不能定罪处罚。    

 首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û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这里所说“骗取保险金的”是指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即已经骗得保险金到手。也就是通常所指诈骗一类财产型犯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不仅规定了保险诈骗罪法定的五种行为方式,还明确规定了Σ害结果——“骗取保险金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因此保险诈骗罪符合结果犯的特征本案被告人虽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但尚δ骗得财物,不能适用该条之规定。

那ô是否δ能骗得财物就一定不能定罪处罚呢?非也。根据 1996 12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6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δ获取财物的,是诈骗δ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19981127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δ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也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δ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δ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两院的司法解释中看出,保险诈骗δ遂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都是看情节是否严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何为情节严重该解释虽δ明确规定,但在同类财产型犯罪中早有规定。本案“数额较大”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盗窃δ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这里明确规定了数额巨大是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同时,《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也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由此可见情节严重至少要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数额较大只是一般情节。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意欲诈骗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金3万余元,数额较大,但尚δ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第6款之规定不能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作为保险诈骗犯罪δ遂,尚δ达到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标准,不应当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酌情采纳!

 

                                                                   辩护人: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律  师:    

                20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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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训德
  • 执业律所: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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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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