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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15 浏览量:0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陶XX的委托后,指派胡钦律师作为他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明确,责任分明。

2011年5月21日13点30分原告的配偶吴xx驾驶权属原告的大众朗逸牌SVW7167HSD,车牌为桂AXXX小型轿车行至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被被告1黄XX驾驶车牌为桂AQXX7的皮卡车碰撞,造成大众朗逸牌SVW7167HSD,车牌为桂AXX小型轿车车辆损失,后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1黄XX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配偶吴XX无责任。根据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被告1黄XX作为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其侵权造成原告陶XX车辆的损失;

被告2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应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最高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二、本案证据充分,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符。

事故发生后由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被告1黄XX对本次交通事故付全部责任,

(一)、车辆维修费人民币6710元.

根据根据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大众朗逸4S店广西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维修,并出具车辆修理的《业务结算清单》和车辆修理发票,共花费车辆维修费人民币6710元。被告1黄XX应当承担此笔车辆维修费用,被告2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应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最高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二)、车辆折旧费人民币2000元

因被告的违章行为造成陶XX新购买的大众朗逸车辆损失,根据我国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上有规定如下(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残值比例统一规定为原价的5%,因此,小汽车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一般人都能预见到交通事故会加速车辆折旧并产生相应的损失,二手车市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在交易时候将大打折扣,目前大众朗逸均价在12万人民币,原告主张2000元车辆折旧费,1.6%残值率,符合我国法律要求,也符合常理。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权利责任明确,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充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赔偿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胡钦

胡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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