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离婚返还彩礼)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为本案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为了结婚给付被告彩礼65000元是被告予以认可的客观事实。法庭调查被告对原告给付65000元彩礼的事实予以认可。
二、被告理应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
(一)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仅仅十几天的时间。并没有进行实质意义的真正的共同生活。2012年1月9日结婚典礼,11日、12日被告去绥化两天,期间,大部分时间回娘家。2月20日回娘家,后一直没有音信。之后在给原告的短信中表示:“需要分开一段时间,没有必要再联系了。”之后就音信皆无。
(二)被告结婚后闪电分手,下落不明。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被告索取的彩礼应当返还。
(三)原告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非自愿的给付被告彩礼,这种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以共同生活为给付内容的附条件的赠予。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约定,婚后的行为没有一点是能够证明她是想和原告共同生活,过正常的婚姻生活。被告对待婚姻如同儿戏,完全是欺骗原告的感情,骗取原告的钱财。
(四)黑龙江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90元,彩礼是原告不吃不喝,需要十年的时间积攒下来的。原告倾其所有给付被告彩礼,举办婚礼。被告的行为是违反常理和人情的,完全违背了缔结婚姻的初衷,她的行为只有一种解释:就是骗婚。被告侵占原告彩礼是不正当的,理应全部归还。
(五)被告根本没有结婚的诚意,以结婚为名,诈骗钱财。应该将诈骗所得返还受害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被告不返还,原告保留追究的权利。
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代理人:何波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