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涛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涛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听取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现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拘拘禁罪没有异议。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只是起到一个消极、次要的帮助作用,应属于从犯。
被告人并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件的领导者、组织者,只是一个参与者。从以下询问笔录可以印证。王辉询问笔录(第一次)第3页“徐拿着刀就去追出租车了,我就往我们寝室方向走,和徐一起来的那个男的送我,我和张快走到我们寝室楼下时,徐又追过来,他对我说,我见不到你就和我走吧。”徐询问笔录(第五次)第3页,(第一次)第5页,(第四次)第2页:“我就回去找张和王他们两了,我找到王他们俩后就跟王辉说:你姐不讲究,把你自己留这了,你现在不能走。。。”
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很小。参与案件的整个过程是出于朋友义气,对被害人心存保护的心态,完全没有意识到行为触犯了刑法。
被告人初中文化,对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为逞兄弟义气,结果触犯了刑法。从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是为了保护王的安全,几次想送被害人离开。但是碍于朋友义气而促成大错。
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很小,对被害人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构成非法拘禁罪的,(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表现了极大地悔罪,非常懊悔。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刑法67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张涛不构成累犯。根据《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中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被告人第一次犯罪不满十八周岁,因此不构成累犯。
终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系从犯、对被害人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犯罪主观恶性很小,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的从轻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72条规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
20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