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顺国律师

黄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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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公司法经典案例研究

来源:黄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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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 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 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
(1)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 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 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 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2001年)

【案例1答案】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该次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年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东大会年会于7月8日举行超过了6个月。其次,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案例2】
甲公司于2001年9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分别在2002年3月和4月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公司于2002年3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6名,在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中,A独立董事和B董事已经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以上述情况为由,在该次会议上提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对A独立董事和B董事予以撤换和更换,并提议大学毕业后即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至今达4年,并在甲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财务顾问的注册会计师C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该次董事会会议上,董事长在事先未获独立董事认可的情况下,将一笔金额为35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讨论。
(2)甲公司于2002年4月8日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在该次会议召开前,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3%的股东丙公司,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D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请求将该提案列入该次会议审议议程;在该次会议召开前8天,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乙公司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新的分配方案,请求将该方案列入该次会议审议议程;在该次会议召开的当天,持有甲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6%的丁公司直接将一份关于调整甲公司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的提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审议。
(3)甲公司召开的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甲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的一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结果为:应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实际出席该次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8000万股,出席该次会议的关联人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000万股回避表决,赞成票为2100万股,反对票为900万股。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长提议撤换A独立董事和更换B董事的理由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C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关联交易是否应经独立董事认可?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丙公司是否有资格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结果是否可以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董事长提议撤换A独立董事的理由不妥当。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时,董事会方可提议对其予以撤换;甲公司董事长提议更换B董事的理由妥当。根据有关规定,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以提出对其更换。
(2)甲公司董事长提议C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同时,C某在甲公司的子公司中担任财务顾问,使得C某缺乏独立董事所必需的独立性。
(3)该项关联交易应当经过独立董事认可。根据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数额超过300万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
(4)丙公司有资格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5)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结果可以获得通过。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应当回避,其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本案中,出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应为3000万股,赞成票已获多数。
 
 
【案例3】
A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9年8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公司2001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
(1)为扩大经营渠道,A公司经批准于2001年1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营装饰材料业务,并由董事包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2001年2月,包某代理甲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甲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包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
(2)A公司董事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会议的一名监事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该次会议主要讨论通过了三项议案:①决定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②决定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③由于独立董事杨某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定撤换杨某,并补选张某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为6年。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3)A公司于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三项议案:①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② 决定回购本公司的股票;③ 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说明包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说明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 说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包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2)①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列席会议的监事。② 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③ “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④ 撤换、补选独立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在本题中,对于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杨某,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此外,独立董事的任期为3年。⑤ 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3)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两项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案例4】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1997年5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
(l)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4答案】
    (l)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发起人丙的出资中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4%(36/150),超过了法定限额。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或: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
(4)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仅为20%,未达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初步协议中商定的董事会的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案例5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1996
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1996
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1997
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
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案例6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6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02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0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月10,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
万元修缮职工宿舍。3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食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6答案】
   
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或因为华昌公司由四个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华昌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3)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在本题中,转增股本后留存的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2100500/6000500)=24.62%,低于25%的最低要求。
   
4)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将依法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5)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案例7
A
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l)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
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②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0年度税后利润30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获得收人2万元。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市财政局的检查。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5)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案例7答案】
   
1① 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②
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应提取法定公积金,其提取数额是税后利润的10%,但也同时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该案中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为2600万元,故可不再提取。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数额为税后利润的5%-10%,即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应为 150万元- 300万元。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间内不得转让。
5)公司经理丙不能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公司经理丙从中所得收入应归A公司所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其中获取非法收益、数额巨大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8
    1997
8月,甲、乙、丙三个企业(均为国有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发起人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丁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500万元、厂房设备折价5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800万元、非专利技术折价400万元出资 (非高新技术);丙以现金500万元、注册商标折价300万元出资,公司名称拟定为丁(实业)集团公司。(2)各方必须在1个月内将认缴的出资交纳完毕并办理相关法律手段,并委托王律师办理登记手续。
    1997年9月1丁公司正式登记成立,9月3他们发出了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经营顺利,截止到1998
年底,公司资产总额达到了5000万元,其中净资产为2500万元。
    1999
1月,丁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并作出了如下决定:第一,认为公司监事会中的两名职工代表业务能力不行,决定由在职工中有影响力的张某和该市财政局的李副局长来代替两人的位置;第二,决定公司董事会中不再设职工代表,董事会只由股东代表和外请专家组成;第三,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200万元,所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改善职工福利。
    2000
年丁公司因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很快陷入亏损。200012月决定解散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董事张某曾同本公司进行过一次经营交易活动,但张某表示这是公司董事会同意的。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有什么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 丁公司的成立是否应当公告?
31999年丁公司召开的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张某与丁公司的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案例8答案】
1 发起人乙、丙企业以非专利技术、注册商标作价出资的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丁公司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定自己的名称时,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丁公司成立无须公告(注: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公告)。
3)股东会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会无权撤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李副局长是国家公务员,不可以担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出任监事。 决定公司董事会中不再设职工代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改善职工福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丁公司尽管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尚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首先,其净资产额低于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拟发行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6000万元。其次,即使丁公司具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所有条件,其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也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张某与丁公司的交易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张某即使在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下,也不得与本公司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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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答快
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顺国
  • 执业律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1*********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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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 地  址:
    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