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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可他们为什么丧失了遗嘱继承权利?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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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家庭财富增加,订立遗嘱逐渐为国人所接受。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订立遗嘱,处理自己的身后事。因遗嘱导致的纠纷也日益增加。从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有些遗嘱即使被法院判定有效,但是由于遗嘱继承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继承遗产的手续,而丧失了遗产继承权利。今天,我们就要给大家讲讲这种类型的案例,希望能给网友们提醒,遇到类似的情况,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效履行遗嘱继承的权利。
                                      

案例一:
        小赵20岁那年,爷爷就订立遗嘱,爷爷名下的房产由孙子小赵继承。爷爷过世后,小赵忙于处理爷爷的后事,无暇顾及遗嘱的事情。时间一晃爷爷过世半年了,小赵准备去公证处办理爷爷房产继承的公证时,姑姑就提出了异议,认为小赵没有继承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小赵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可是小赵没有在爷爷过世后,二个月内,没有主动提出接受继承,则视为放弃继承。因此小赵丧失了继承权。爷爷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案例二:
        李博父亲有三个儿子, 李博是小儿子。李博与张芸结婚后,一直赡养年迈的父亲。父亲立下遗嘱给李博和张芸,将自己的财产全部归张芸与李博继承。父亲过世后,李博和张芸忙于处理父亲后事,没有顾及父亲遗产继承的事情。半年后,李博的两个哥哥起诉,要求分割父亲的财产。李博和张芸拿出父亲的遗嘱,请求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按照遗嘱继承。法院审判结果,遗嘱有效。但是张芸没有在父亲过世后二个月内,主动提出接受继承,则视为放弃继承。因此张芸丧失了继承权,张芸应当继承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以上两个案例中,小赵和张芸都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法院判决遗嘱有效,但是由于他们没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两个月内,做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而丧失了继承的权利。这是为什么呢?

       原因是小赵和张芸都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他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行列。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案例一小赵是被继承人孙子,案例二张芸是被继承人儿媳妇,都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即使被继承人立了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遗产,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约束。非法定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在法律上称为“遗赠”,即被通过遗嘱的方式,将遗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遗产处理方式。

       在遗嘱继承的过程中,遗赠继承有非常特别的约定,如果继承人没有按照遗赠继承的规定履行继承遗产,则丧失了继承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遗赠继承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律要求遗赠继承人主动做出继承的意思表示。如果是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只要他们没有放弃继承,就视为同意接受继承,而遗赠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法律上要求他们主动做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就视为放弃继承。因此,当遗赠继承人得知自己有遗嘱继承权利时,要积极表示,愿意接受遗产继承。如果不好意思,或者羞于说出口,则很有可能会丧失继承权利。

       第二,法律要求遗赠继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继承手续。法定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但遗赠则有两个月的时间限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继承事实后两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就失效了。很多人因为办理老人后事,一晃两个月就过去了,再申请办手续时,时效已过悔之晚矣。如果遗赠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不知道有遗嘱继承权利,那么从遗赠继承人知道遗嘱存在之日起, 二个月的时间就开始计算了。如果过了这两个月,遗赠继承人就丧失了遗嘱继承权利。

结语: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爷爷奶奶,愿意将自己的遗产交给孙子女继承,但是由于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所以孙子女都属于遗赠继承人,必须在知道遗嘱存在时,即使表示愿意接受遗赠;必须在被继承人过世后,从知道遗嘱存在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遗嘱继承事宜。只有这样,爷爷奶奶的对孙子女的爱,才能顺利的传递给孙子女。遗嘱继承,是传递财富传递爱过程,我们希望在爱的传递道路上,因我们的工作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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