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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赠礼,解除婚约能否要回?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17 浏览量:0

订婚赠礼,解除婚约能否要回?

    2002年初,原告仝某与朱某经媒人刘某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举行了订婚仪式。仝某先付给朱某礼金人民币3000元,后又从北京寄了1000元现金给朱某购买自行车、皮鞋等礼物,价值人民币1255元。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仝某于200248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回5255礼金。

    法院认为:原告在基于婚约的基础上,向被告赠送礼金和礼品,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婚约关系解除后,赠与条件和目的也随之消失,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财物,故判决被告适当返还礼金人民币3153元。但对于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又离婚的,婚前的赠与财产应按照我国《婚姻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进行处理。

     分析:男女双方在婚前互赠物时双方之间成立了一个赠与合同。但是,根据习俗,这个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也就是赠与中附了一个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是生效。虽然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约定把结婚作为赠与的条件,但是根据合同解释的原则,如果对合同的理解存在着争议,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和习惯推定出当事人约定的真实含意,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和习惯推定出当事人约定的真实含意。婚前赠送财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这种赠送也以存在婚约为前提,因此,可以将婚前赠送财礼理解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附条件合同的目的在于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附条件合同的条件一般应具备四个要求z要:一是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二是条件是不确定的的事实;三是条件由当事人议定而不是法宝的;四是条件必须合法。在婚前赠送财礼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是结婚。在结婚前,双方对于是否结婚从态度上一般是确定的,但结婚的事实必定还是要发生在将来,在订婚到结婚灾一段时间是否结婚还具有不确定性,结婚作为婚前赠与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因此结婚可以作业赠与中所附加的条件。

   在赠与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一旦所附条件,即结婚的目的没有达成,赠与合同就失效。此时,受赠方继续占有财产则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得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提示: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又离婚的,婚前的赠与财产应按照《婚姻法》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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