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恩施州律师 > 胡永红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小区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4-23 浏览量:0

【导语】:国庆节期间,张大伯找到胡永红律师,诉说其所居住的原来绿色葱茏的小区,被开发商铲平了一半,现想要维权,不知怎么办?

   【案情简介】张大伯晚年最得意的一件事就是买的房子傍着一大片绿地。打开窗子,绿色葱茏,空气新鲜,总算在喧闹嘈杂的城市里 觅得了宁静一角。 然而好景不长。一天清晨,机器设备的轰鸣声吵醒了张大伯,起来一看:一个开发公司竟然在刨树铲草!他披上衣裳,三步并作两步奔下铲草处。“不准任何人破坏绿地”,他指着巨幅广告牌说,“你们看,你们的规划图明确了这里是绿地的呀!围绕绿地的这幢楼的住户,每平方米还多出了100块钱的呀,每户最少都多交了上万元的绿地费用,你们怎么能想挖就挖呢!”

 法律依据】张大伯阻拦开发公司,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吗?

  张大伯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物权法》也提供了更强有力的基本法层次的、所有权高度的法律依据。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绿地属于业主所共有,开发公司取消绿地不但是违约,更是一种侵权行为,还违反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

最后胡永红律师用一首七言诗以示总结

        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绿地属共有,多数同意方可动;

广告资料若具体,要约邀请视要约;

买卖合同未载入,一样违约担责任;

物权法中更明确,取消绿地属侵权。

  作者:胡永红  律师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胡永红律师

胡永红律师

服务地区: 湖北-恩施州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189-6392-922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