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程律师

谢建程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按贡献大小分割共有房产

来源:谢建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8
人浏览

 


案情介绍:

2009年1026日高某夫妇和其儿子的的女友李某以银行按揭方式共同在昆明市购买一处房产,李某为所有权人,高某夫妇为共有人。2010120日高某夫妇的儿子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于2012917日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法院调解离婚。据此,李某起诉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法院要求分割其共有的房屋。


案件结果:


一审:二0一二年十二月一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

、、、故本院确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值的三分之一对价分割诉争房屋、、、结合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的房屋价值55万元,扣除尚未偿还的257080.37元贷款,房屋仍余价值292919.63元,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97639.88元作为对诉争房屋享有份额的相应折价。诉争房屋归两被告所有。

二审:一审判决出来后,两被告不服,并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俗称该套房屋,是因两夫妇年纪大不能通过银行按揭购买,其儿子也有一套房屋按揭。所有才用李某的名字购买该房屋,该房屋的首付全部都有其支付,故这样的分割是不公平的。

二审开庭后,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法院作出(2013)昆民三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将综合考虑共有财产的实际管控情况、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并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加以确定。、、、根据双方当事人共有确认房屋现值55万元,扣除贷款余额257080.37元后的现金价值由被上诉人李某享有25%,由上诉人高某夫妇共同享有75%。、、由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房屋份额现金价值人民币73230元。


代理花絮:


一审判决出来后,代理人并和高某夫妇一起收集到购买诉争房屋支付首付的证据:银行转款凭证及原房屋的收据。并找到当时促成房屋买卖的中介结构的居间人,要求他给以证明。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规定:“分割共有物,没有协议,按等额分割,并考虑对共有物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要求在分割时按照“贡献大小”这一原则进行分割,即上诉人多分,被上诉人少分。这一代理意见也得到二审法院采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共有房产该不该分割和如何分割?

第一,本案诉争房屋系原告与两被告共同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既然高某夫妇与李某共同购买诉争房产时基于儿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或者说是基于家庭关系。现在这层关系不复存在。李某要求分割其共有房产,依法有据,应该分割。

  第二,是怎么分割。既然共有人对共有物分割达不成协议。法院应当如何分割。一审法院以现值价值均分,但没有体现对共有物作出的相对更大贡献的人,应予照顾或适当体现,因为这是法律价值的体现,或者说是法律的社会价值的引导。否则判决结果会误导或错误引导“不劳而获”,这样跟我国的立法精神是相吻合。这也是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的立法主旨。这也是代理人成功代理本案的关键。


 

以上内容由谢建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谢建程律师咨询。
谢建程律师
谢建程律师
帮助过 148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劵大厦2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谢建程
  • 执业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301*********13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劵大厦2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