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娟律师

张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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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珠海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

来源:张玉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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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保险公司申请再审交通肇事逃逸免责案

 

【裁判要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涉及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不涉及保险当事人的责任承担。保险人不能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免除自己赔偿责任的理由。

【案号】

一审:普宁市人民法院(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219号

二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揭中法刑一终字第52号

申诉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四申字第27号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稀佑驾驶桂K·L2387号牌大货车行驶至池揭公路S236线广太镇山前村路口附近,因掉头转弯占线,与被害人谢贵诚驾驶的粤V·M3011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谢贵诚倒地受伤。王稀佑驾车逃离现场行至广太收费站附近时,被群众开车追上抓获。谢贵诚住院抢救18天后死亡。肇事车辆系广西博白县永发运输公司所有,实际支配人陈春。永发运输公司已为该车向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称安华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0万元。交警部门认定王稀佑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谢贵诚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王稀佑偿经济损失58万余元,车主永发运输公司、实际支配人陈春、安华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理情况

普宁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人王稀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赔偿民事原告人45.4万元;判决安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民事原告人12万元;车主永发运输公司、实际支配人陈春、安华保险公司对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安华保险公司以合同订有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普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而设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受害人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华保险公司以同样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即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被告人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没有给保险人造成新的损失,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据此,驳回安华保险公司的申诉请求。

二、主要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是否有效?交警部门根据肇事逃逸行为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能成为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

四、评析

1、免责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目的,是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又确保第三者得到切实有益赔偿。投保人以支付保费的对价换取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保险人以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获得保费。这既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是商业三者险的价值所在。在本保险中,保险事故即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意味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便从或然转变成应然。投保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并不改变在此之前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它的后果可能对已经发生的事故造成新的损失,对分清事故责任产生一些困难,同时加重肇事者本人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但这属另一个问题。也就是说,肇事逃逸行为的影响仅及于逃逸之后,不溯及以前。如果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保险人的全部责任,对投保人而言,则意味着他不仅需对逃逸的后果负责,还需对之前已经发生的事故买单。因此,他购买商业三者险的目的就完全落空,已经支付的保费便打水漂了。这明显违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无责任。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让投保人负无过错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保险公司开设商业三者险业务,即意味保险人承诺在收取保费后愿为投保车辆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利用其优势地位,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关于格式合同问题以下再议)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负担,完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成为保险人免责的理由。保险人提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有明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再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两种法律关系的有意混淆。首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它调整的对象是国家与公民、法人(含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法人之间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质量,制定本法。”而商业保险属于经济活动,其合同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国家确定的交通事故归责方法作为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权利义务的根据。换言之,交通法规涉及的是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并不涉及保险当事人的责任。它关于肇事逃逸的归责方法,本身还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这种惩罚不适用于平等主体的保险合同。司法实践中,驾驶人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为了逃避经济责任,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有的是为了免受人身伤害。所有这些原因,都不能成为惩罚投保人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理由。其次,商业三者险保证的就是一种责任风险,保险人的义务就是为投保人可能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责任买单。若投保人没有责任,如:属于事故相对方的责任,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即是说,投保人负有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如果疏于通知,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部分担责。肇事逃逸行为不仅可能扩大事故的损失,还可能由于交警部门的惩罚性归责,造成对事故真正原因、责任、损失等难以分清的困难。但是,保险人并非没有救济手段,完全可以通过事后协商,协商不成的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法加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不能作为认定保险事故责任的一锤定音的根据。

3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意义来理解。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风险评估和谈判技巧上占有优势地位。以本案为例,安华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并没有在合同正文中载明,而是由“重要提示”指引投保人阅读作为附件的《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该文件分四部分,共一百七十九条,近三万字。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规定在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部分第四条第(八)项。虽然该部分内容已经以加粗字体显示,但是,对于投保人来说,谁能保证他们在有限时间内能阅读全部有关条款,并对隐藏在密密麻麻文字中的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引起注意?投保人签署合同不等于其意思表示完全自愿和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保险人无法证明其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据此,法院驳回了保险人的免责请求。(转发自广东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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