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顺律师

潘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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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枣庄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劳动纠纷

建设工程索赔问答(一)

来源:潘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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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承包人是向发包人还是其股东索要工程款?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据该条规定,公司清算完毕,并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所以发包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发包人。股东系发包人的出资开办方,并非施工合同的相对方,股东只有在出资不足的时候,才就未到位资金对发包人债务承担责任。



2、与工程受让方中途解除合同,质保金支付给原发包人,是否可以向受让方要求返还质保金?



答:可以。《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施工合同发包人变更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变更后的发包人即受让人。受让人继承了原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其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发包人的质量保证金。如果其确实未从原发包人处收到该质保金,其可以依据与原发包人的转让合同向原发包人追索。



3、某建筑公司以总公司资质经过招投标承接工程,分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经过总公司授权,可以使用总公司资质在其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承接工程,以自己的名义或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并且履行施工合同。该合同是有效的。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同意签订合同书怎么办?



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该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已经因为承诺而成立,但是尚未生效。参照《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的精神,在该阶段未按照约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如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该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背离的情况下,以哪个合同为准?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经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并备案的合同被称为“白合同”。白合同一般在招标管理部门备案,但是否经过招标备案并非认定白合同的唯一依据。最高院民庭冯小光编著的《回顾与展望——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一书认为,备案是招标投标管理的措施,只是认定白合同的参考因素之一,“备案与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相悖的,应当以中标合同记载的实质性内容为准。”此外,招标管理以外的备案如工商备案,与认定“白合同”无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认为,为了办理建设手续或者为了应付检查,未进行实质意义的招投标活动而编造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仅用于备案以办理建设手续的“中标合同”,不属于 “白合同”,不能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6、合同协议书、补偿协议关于工程造价的下浮率不同,以哪个为准?



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99版),投标书与合同协议书都是中标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造价下浮率关系到工程价款的结算,属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补偿协议约定的造价率背离了合同协议书的实质性内容,应该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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