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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4-28 浏览量: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江西省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

 一、 医疗费及康复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 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对用 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级至十级伤残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应按新《工伤保险条例》以及《2013年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劳动者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合计

医疗

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级

27

90%

 

27

二级

25

85%

25

三级

23

80%

23

四级

21

75%

21

五级

18

70%

20

32

70

六级

16

60%

17

28

61

七级

13

 

 

  

13

25

51

八级

11

10

21

42

九级

9

7

17

33

十级

7

4

13

24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七、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八、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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