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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版本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苏涌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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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数据”版本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人们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自古有之,于今更为普遍,亦为我国现行法律所承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的为遗嘱继承;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为遗嘱。

公民立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对所处分的财产应享有处分权外,遗嘱形式还应当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根据我《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其内容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签名,应当注意的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均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现实生活中,如需要立遗嘱建议采用自书的形式,他人代书的最好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遍应用,有越来越多的人在自己的电脑中存有“身后财产安排”的电子遗嘱,那么关于电子版的遗嘱应当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呢。本人认为,立遗嘱系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为法律行为之目的,即其为法律行为所欲达成之期望,乃当事人真意所,系决定法律行为内容之指针”。由于存储在电脑中的电子遗嘱,其内容均由电子数据构成,数据字体并没无法充分特定化,不能排他性或者说高度盖然性地说明该电子数据为某人亲自所为,故而,实践难以认定某电子遗嘱系某某的意思表示。此外,立遗嘱同时也是要式法律行为,除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外,还 应当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因电子遗嘱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因此电子遗嘱欠缺形式要件,在法律并不产生相应的的的效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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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苏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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