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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发生交通事故权利选择,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来源:汪光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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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发生交通事故权利选择,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导语:律师代理案件,应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的免责条款无效:

徐某与安庆某环境公司、第三人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审: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二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汪光发律师

被告:安庆某环境公司

第三人:刘某

二、基本案情:2017年,徐某在清扫路面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刘某驾驶的三轮车撞伤,司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无保险,徐某伤情严重。

三、本律师承办经过:

【一】诉前案情分析。

在徐某就该案如何处理时,徐某委托了本律师。本律师随即展开深入调查了解:徐某是安庆某环境公司聘请的员工,双方之间签订有劳务合同,没有工伤保险。经查,该公司信用度很高,对外没有因经济纠纷进入失信名单,企业经济实力尚好,是一家比较规范的公司。刘某的车辆无保险,经济条件一般。徐某伤情很严重,做开颅手术。

针对本案有两个方案:一是按照交通事故起诉司机刘某,二是按侵权责任起诉用人单位;考虑各因素,权衡利弊,本律师建议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权利。

【二】司法鉴定、提起诉讼(以单位为被告、以肇事司机刘某为第三人)。

【三】庭前准备庭审材料、整理代理意见、全面考虑对方可能在庭审中提出的抗辩意见,做好应对之策。

【四】参加庭审、围绕焦点举证质证,发表意见。

<一>被告抗辩理由:

1、原告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双方不是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2、依据双方之间签订劳务合同,单位责任应免除。合同约定:员工因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员工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故原告不能向单位主张赔偿。

<二>我方理由:

1、由于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至今有效,故应适用。

2、对方的合同约定无效、达不到其用人单位免责的证明目的;《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且双方的合同约定并没有排除员工向单位主张的权利。

【五】审判结果:一审支持我方诉求,单位承担责任。单位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我方胜诉。

2018年底,单位赔偿了我方徐某全部损失近38万元。

总结:一个案件,在可以选择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下,一定要有风险评估。否则可能赢了官司,输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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